发布文号: 宁价费发[2003]33号
信息产业办公室,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你办《关于提高药品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意见》(宁信产办[2002]28号》收悉。为促进我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我区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由于我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总量相对较小,集中招标采购投入的基础设施及运行成本相对较大。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药品招标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849号)精神,现将我区药品招标代理服务费在宁价费发[2001]210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可上浮15%。
二、本复函自二00三年二月二十日起执行,宁价费发[2001]210号文件中的其它规定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