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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电子数据方式上报出口退税进度情况月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8-16 生效日期: 1998-08-16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国税函发[1998]45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电子数据方式上报出口退税进度情况月报表的通知》(国税函[1998]4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市、地局负责出口退税管理的部门,要认真做好统计填表和录入工作,并交由当地计算机管理部门于每月6日前,统一传至省局广域网络通讯服务器的CENTRE/CKTS_TK路径下。

  二、各市、地局要严格按照总局规定的文件格式、结构建立数据库,字段数不能少,字段顺序不能变,每种类型企业作为一条记录,有几种类型企业有数据,数据库中就应含有几条记录,无数据的要报空文件。

  三、各市、地局建立数据库后,要以YBBS地区编码,年月格式上报,如:哈尔滨市8月份的上报文件应为:YBBS2301.998,10月份上报文件应为:YBBS2301.98A。

  四、各市、地局要先认真填写手工表,再报电子数据。手工表要符合逻辑关系,电子数据要准确无误,手工表要于每月6日前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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