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邢建价[2000]4号
驻邢台市市区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市建委市建[1999]2号“关于实行建设工程结算审定制度的通知”精神,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合理解决工程造价纠纷和争议,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经研究并报经市建委同意,决定自二OOO年七月一日起,由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办的工程结算业务进行审定。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在工程结算业务完成后的20日内会同该业务委托单位将结算资料报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审定,或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直接送审。报审所需提供资料同市建委市建[1999]2号文第五条规定内容。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办的工程结算业务未经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审定的,一经发现,将提请有关资质管理部门注销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附:市建委市建[1999]2号文(略)
200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