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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的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638名进行分配和选举。
二、地方各选举单位应选的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农村按人口每12.9万人选代表1人,城市按人口每3.2万人选代表1人。
人口特少的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迪庆藏族自治州代表名额各不少于10人。
三、驻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应选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0人。
四、驻滇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选代表9人。
五、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应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的40%左右。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人。
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选归国华侨代表2人。
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应高于九届的比例。
八、为了使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名额,在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中,应有一定的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分配给有关的选举单位进行选举。
九、分配到地方选举单位选举的代表名额中,应有一定数量的工人、农民代表。
十、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2002年11月25日以前选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