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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核定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11 生效日期: 2003-08-20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费发[2003]149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服务的价格行为,保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并考虑到我区各级财政收入状况等因素,经研究现就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区)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是非营利性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时,须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和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范运营。

  二、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并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对以招标方式进行的政府采购代理服务其收费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作为我区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费的最高标准执行,向投标人出售的文件标书费所得,须冲减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一。对以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进行的政府采购代理服务,其收费标准按招标服务费标准的50%执行。

  三、各级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出售招标文件可收取编制文件成本费,在不以盈利为目的原则下,每份招标文件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招标代理服务费标准的30%除以投标单位数计收,具体计算方法见附表二。

  四、各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上述收费的执收单位,收费前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使用自治区地税局印制的统一发票,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03年8月20日起执行,试行期为两年。

附表:一、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二、招标文件标书费计算方法
  附表一:
  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0%=1万元
  (500--100)万元×0.7%=2.8万元
  (1000--500)万元×0.55%=2.75万元
  (5000--1000)万元×0.35%=14万元
  (6000--5000)万元×0.2%=2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
  附表二:
  招标文件标书费计算方法
  编制招标文件可按不超过招标代理服务费的30%以内计收。每份招标文件标书费最高收费标准=招标代理服务费×30%÷投标单位的个数。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1000万元,投标单位为10名,计算招标文件标书费每份标准为:
  100万×1.0%=1万元
  (500--100)万元×0.7%=2.8万元
  (1000--500)万元×0.55=2.75万元
  标书总额=(1+2.8+2.75)万元×30%=1.965万元
  每份标书=1.965万元÷10=0.19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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