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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试行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01 生效日期: 2002-09-01
发布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冀建质[2002]302号

各市建设局: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切实保障国有资产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分散工程设计职业责任风险,保证工程设计单位的稳定经营,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试行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程设计单位开展工程设计业务,凡因设计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对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予以赔偿。

  二、保险对象。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其投保单位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具有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在河北省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业务的设计单位。

  三、保险范围
  (一)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设计单位购买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1.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融资的建设工程;
  2.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3.国有资产投资或者部分国有资产参与投资的建设工程;
  4.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
  5.与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相关的住宅小区和公建等项目。
  (二)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要求设计单位购买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为加强对省外进冀开展业务的工程设计单位的监管,省外进冀设计单位均须购买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四、保险种类
  河北省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主要分为年保和单项工程投保两类。
  年保是指工程设计单位以全年设计项目为投保标的,根据其年承担的设计项目所遇风险和出险概率选择年累计赔偿限额,保险期限为1年。
  单项工程投保是指以单个工程设计项目为投保标的,以工程项目预算金额为赔偿限额。保险期限为自投保工程开工建设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期满3年之日止,或自投保工程开工建设之日起8年。

  五、投保方式
  在河北省内长期注册开展设计业务的设计单位可以按年投保,也可以按单项工程投保。
  省外进冀承接单项工程的设计单位按单项工程投保。

  六、赔偿处理
  (一)建设工程发生非重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下)需要设计单位赔偿的,由保险公司按规定向设计单位进行赔偿。若保险公司对质量责任认定或赔偿额有异议时,可提请省建设厅邀请有关专家论证、协商解决;
  (二)建设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需要设计单位赔偿的,由保险公司按照事故调查报告中列明的设计责任,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对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按照国务院第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及建设部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订立的工程设计合同中有关设计费的约定,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合同的约定金额支付设计费,并确保合理的勘察设计周期。对于不合理压低工程设计费用、压缩工程设计周期造成的质量问题,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在签定工程设计合同时,应当对上述事项进行约定。

  八、对未按要求落实设计责任保险制度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施工图审查、开工许可和质监及安监手续。

  九、本通知自二○○二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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