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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容卫生专项治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6-02 生效日期: 1992-06-02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迎接’92中国长春电影节,增强市民卫生意识,提高市民文明素质,以崭新的市容市貌迎接中外来宾,针对市容卫生专项治理工作,制定本通告。
  第二条 任何个人都要维护公共卫生,不得在公共场所(街路、广场、商店、文化娱乐场等,下同)随地吐痰和乱扔瓜籽皮,违者,除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清除外,并加重处罚,处五元罚款。
  任何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乱扔废纸及杂物,违者,除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清扫外,并加重处罚,处五至三十元罚款。
  对其他造成不卫生,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也同时治理,并处一定罚款。
  第三条 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单位要尽职尽责,严格执行“门前三包”的有关规定,做到门前环境整洁,秩序井然;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单位,除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外,并处一百至五百元的罚款,对单位主要领导处以二十至五十元罚款。
  第四条 各经营单位和个人,要维护经营场所环境卫生,并备有清扫工具和盛装废弃物的容器。对造成环境不洁的,除责令其立即清扫外,并处十至三十元罚款。
  第五条 各新闻单位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模范遵守本通告者给予表扬;对违反者,给予“曝光”。
  第六条 对违反本通告者,由市、区执罚人员使用财政部门制发的统一罚款票据执罚。对无理取闹甚至打骂执罚人员者,要加倍罚款或送公安部门处理。
  第七条 本通告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各单位要立即对职工、学生、居民进行教育,使其自觉遵守有关市容卫生管理规定。对违反本通告者,自六月十六日起执行罚款。
                           
一九九二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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