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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银川市市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14 生效日期: 2002-07-01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费发[2002]91号
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调整银川市市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函》(宁房改[2002]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按照国发[1998]34号和《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54号)精神,根据群众的承受能力,同意银川市公有住房提租方案,即月平均租金标准为:①有集中供暖的单元套房从现在的1.00元/me2调整到1.50元/me2;②无集中供暖的单元套房从现在的0.90元/me2调整到1.40元/me2;③非单元套房和二层简易楼房从现在的0.80元/me2调整到1.30元/me2;④平房从现在的0.70元/me2调整到1.20元/me2;⑤庭院式住宅从现在的1.30元/me2调整到1.80元/me2;⑥廉租住房仍按现行的平房0.35元/me2、楼房0.50元/me2执行;⑦超标部分按调整后的新租金标准的三倍计收。
  二、请银川市认真做好公有住房租金调整方案出台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实落实好对优抚对象,社会救济户、下岗职工等住房的减免政策,确保调租方案的顺利实施。
  三、公有住房租金是重要的收费,各地调整或提高租金标准时,必须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四、本函自二00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银川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函》(宁价经发[2000]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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