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查了兰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兰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决定予以批准。由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会议审查的修改意见修改后公布施行。
附:修改意见
1、第五条第一款中“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修改为“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受其委托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2、根据建设部建城(2000)90号文件要求,第六条中“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修改为“经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3、根据省政府甘政函[2000)71号函的意见,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两项,第(一)项为“超用5%以内的部分,按现行水价的0.5倍加价收费;”第(二)项为“超用6%至10%的部分,按现行水价的1倍加价收费”。本条第三款修改为“加价水费收人列人市或有关区(县)财政专户管理,用于开展节约用水工作和补助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开支。”
4、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月均用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审核节约用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并参加该设施的竣工验收。”
5、第九条第二款中的“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第二十一条中的“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6、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中‘按每户100元计算处以罚款”前增加“可以”二字。
7、删去第二十一条第(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