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冀价工字[2002]91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
经国务院批准,2001年4月16日国家计委、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取消了47项收费项目,暖气集资费是其中之一。根据国家通知要求,我局会同省财政厅于2001年9月12日以冀价经费字(2001)第32号文予以转发,并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时至今日,有些地方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继续收取,群众反映非常强烈。为纠正这一违规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经省政府批准,现就热力贴费及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立即停止收取热力贴费(凡与此收费项目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停止)。
二、今后供热建设所需资金、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允许将融资成本费用,计入供热成本。热力价格实行新用户新价格,老用户(已缴纳热力贴费的用户)老价格。不得在热力价格之外向用户收取与供热有关的任何费用。
三、2001年9月12日后违规收取的热力贴费,用于抵顶用户取暖费,抵完为止,不再直接返还。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对违反政策规定继续收取热力贴费的行为,将依照《价格法》有关规定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