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1]16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在国家经贸委、国家民委、国家旅游局、全国工商联的大力支持下,由辽宁、陕西、甘肃、广西、天津、重庆、青海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联合主办,中国信息协会、全国经协组织联合会协办,青海省人民政府承办的“2001年中国东都企业参与西部结构调整投资贸易洽谈会”于2001年7月26日至30日在西宁市成功举办。此次洽谈会共签约项目110项,总投资额72.07亿元,取得了积极的成果。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切实做好项目落实工作,省政府决定建立项目跟踪服务等工作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项目跟踪落实制度
1、由省经协办负责总协调,对洽谈会签约的110个合作项目,进行登记、分类、建档,并将项目按所在地区、部门进行分解,由各地区、部门负责逐级跟踪,分块落实。
2、跟踪落实的具体措施为:(1)凡投资性项目,一律跟踪服务到工商注册登记为止;非投资性项目,跟踪到双方进入实质性合作。(2)对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合作项目(共计42项,总投资64.44亿元)进行全程跟踪服务,并按月进行分析.及时上报项目进展慨。(3)对未能履约的项目,要查明原因,积极进行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以促成项目实施。(4)严格业主资质审查,防止炒作项目行为;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不予审批;对经批准建设的项目,要提出明确要求,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3、各州(地)、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各地区、各部门主管领导对本地区、本部门签约项目的落实工作负全责,指导项目负责人及时做好对项目的跟踪、统计、分析工作,并加强督促检查。每月25日前须将项目的跟踪落实情况报送省经协办,由省经协办汇总后上报省政府。
二、建立项目“绿色通道”和规范服务制度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为省外投资者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服务。各级经贸、计划、工商、税务、金融、土地、环保、城建、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省政府《关于鼓励省外投资者来青投资的若干规定》(青政[2001]68号)的要求,认真做好以下服务工作:1、组织开展投资环境、重点合作项目的宣传和推介;2、协助投资者寻求生产、办公和生活用房;3、开展法律、法规和政策、信息咨询服务;4、协助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土地使用等相关手续,一般项目5个工作日、重大项目7个工作日办结全部手续,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的,要做出能让对方接受和满意的说明,并有明确的办理时限;5、协调地区、部门兑现和落实省内制订的各项优惠政策,6、协调金融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必要的金融服务;7、对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重点监控,提供全程服务,项目建成后,还应提供市场信息、能源供应、交通运输、原材料供给、科技成果利用、企业用工等方面的配套服务;8、通过定期召开省外在青投资企业座谈会或发放情况咨询卡等形式,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听取批评、意见和建议,及时帮助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9、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不得干预投资者的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
三、建立工作督壹和责任追究制度
1.由省经协办负责各地区、各部门签约项目落实的督促、检查工作。
2、在省经协办、省政府办公厅工交处设立投诉电话,受理、解决来青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在省政府督查室设立监督电话,对项目落实进展情况进行督查。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汇报,并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3、对各地区、各部门在项目落实过程中由于办事拖拉、敷衍了事、扯皮、推诿,工作不力,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要追究其主管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4、来青投资者在办理各种手续过程中,对徇私舞弊,吃、拿、卡、要或故意刁难、有意制造障碍的,要给予严肃查处。
投诉及监督电话
省经协办:8247447
省政府办公厅工交处:82A4007
省政府督查室:8244543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