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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重申右置方向盘汽车不准核发牌证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2-07-31 生效日期: 1992-07-31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交管(1992)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自1985年公安部发布机动车安全检验标准,明确规定机动车方向盘必须设于左侧以来,各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认真执行,对右置方向盘汽车不予核发牌证。但是近来发现一些地方未能坚持执行这一规定,给右置方向盘汽车核发牌证,这不仅影响交通安全,也给偷盗、走私汽车的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申右置方向盘汽车一律不予核发牌证的规定,从即日起,要严格执行。
  二、对已领取牌证的右置方向盘汽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门力量认真进行一次清查。要逐一核对发动机号码、底盘号码和车辆技术档案,查清车辆来历,对有偷盗或走私嫌疑的,即移交公安刑侦部门处理。
  三、已领取牌证的右置方向盘汽车不办理转籍、变更登记手续;对达到报废标准的,立即强行报废,注销牌证。
  以上规定不适用于港澳入出境运输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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