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85)银货字第3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分行会计处,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会计处:
自今年三月一日起,黄金饰品用金的配售价格,已由每两一千二百元提到一千三百五十元。对每两提高的一百五十元,按规定要列作银行专户收入。为了单独进行核算,现决定在《181金银占款》科目下,设立“内销金饰品配售价收入”帐户。请各有关行将这项专项收入从“非营业收入—金银政策性差价收入”户中剔出,并于每季度上划金银差价收入和差价支出的同时,将“181金银占款—内销金饰品配售差价收入”户的余额,一并上划总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