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外经贸法发第4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经贸委、厅:
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核准我国参加《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简称《华盛顿公约》)。该公约是解决一国政府与他国投资者因投资产生的法律争议的专门国际公约。为了使该公约更好地为我国对外开放服务,并防止我加入该公约后可能会出现过多的、不必要的国际仲裁纠纷案件,现重申下列规定:
一、不得以政府名义直接与外商签订经济合同,或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
二、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外商投资企业,不得违反规定越权审批。
三、严格把好合同审批关,防止在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条款时承担国家(政府)义务。
四、严格依法办事,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管理权力,不得超载法律(法规)干涉、影响外商投资企业正常经营活动。
五、对外国投资者应公平对待、一视同仁,不得在审批和管理上有歧视行为。
六、因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全部或部分征收外商投资企业财产的,应慎重对待,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征收外商投资企业财产事件,应事先报经贸部。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外国投资者与我国政府发生纠纷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各地经贸部门特别是经贸法律部门要认真研究防止出现纠纷及解决纠纷的措施、办法,并及时将出现的纠纷报经贸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