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吉地税财审[2001]153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各处、室及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地税系统基本建设管理,全面掌握系统基建规模,合理安排基建支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部门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及国家计委基建投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制定了《吉林省地税系统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地税系统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税系统基本建设的管理,有效控制基本建设规模,规范地税系统综合业务用房建设,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结合地税系统基本建设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地税部门的基本建设要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先立项后审批,注重效益和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地税部门新建、改建、扩建、购建的综合业务用房,集资购建职工宿舍及与其他部门合建的项目。
第四条 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对基建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政策、法规和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对所属单位的基建工作要加强检查监督,保证工程质量。
第二章基本建设项目审批
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是指地税系统新建、改建、扩建、购建的综合业务用房、集资购建职工宿舍及与其他部门合建的项目。
第六条 地税系统基建项目的审批实行统一领导、总额控制、分级审批的办法。
(一)各县(市)地税局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征地费)的基建项目,报市、州局审批,同时报省局备案。
(二)各市、州、县(市)地税局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含征地费)的基建项目,报省局审批。
(三)各级地税局全部使用自筹资金进行的基建项目(含集资建职工宿舍),也必须逐级上报审批。
(四)各级地税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进行建设,严禁擅自超预算和改变设计、提高建筑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追加投资的基建项目,以累计投资总额为准,按上述管理权限上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七条 各级地税部门申请上报的基建项目,必须实事求是,既要充分考虑税收征管需要,也要考虑财力的可能。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
第八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需要进行项目建设的,按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一)没有综合业务用房的;
(二)原房屋年久失修或受自然灾害影响,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的;
(三)由于城市搬迁,城市规划和国道拓宽等原因,原房屋确需拆除或搬迁的;
(四)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严重不足的;
(五)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必须新建的。
第三章申请报告内容及时间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立项时,必须填报《吉林省地税系统基建项目审批申请表》以下简称《审批申请表》,并附有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概况:人员编制、税收任务、征管范围;
(二)原有综合业务用房面积、建设年代、以及新建后原有业务用房的处理意见;
(三)拟新建原因,年久失修或遇自然灾害影响成为危房的,必须附当地城建部门的危房鉴定书;由于拆除、搬迁等原因,必须附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文件;
(四)新建项目征地面积及费用;
(五)新建项目建筑面积、投资概算、建设工期。
(六)资金来源:自筹资金、当地政府补助、上级专项补助、其它;
(七)地方城建部门有特殊要求的,必须附政府有关文件或规划局文件。
第十条 申请基建项目的审批报送时间为公历1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建设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下一年度立项的基建项目逐级上报。
第十一条 省局将根据上报的有关资料,对申请立项的基建项目进行统一研究,重点调查后,于次年3月引日前批复。
第十二条 省局对各单位上报的基建项目每年只研究一次,平时不再批复基建项目。如有特殊情况,将另行考虑。
第四章综合业务用房建设标准
第十三条 综合业务用房的建设规模以现行机构和实有办公人员为依据,按照规定面积(均为使用面积)总指标分项计算,综合确定。分项面积指标总和不得超过综合面积指标,分项面积之间可调剂使用。
第十四条 综合业务用房包括办公用房、专业用房和其他用房。办公用房是指办公室、会议室、辅助用房、服务用房、通用设备用房;专业用房是指专用票证库房、纳税人资料档案室、计算机机房、征收服务大厅;其他用房指车库及人防工程用房。
第十五条 综合业务用房人均使用面积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 综合业务用房建筑装修材料的选择要以经济、适用、安全、美观为原则,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使用进口装修材料。
第五章基本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各项手续制度。量力而行,注重实用,科学合理编制工程概预算。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接到上级局批复的基建项目审批表后,必须成立基建办公室,配备专职基建会计,并有一名局长负责基建工作。同时自觉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基建办公室负责办理基建立项和有关手续,实行工程招标,编制工程预算,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预算审查。在工程建设中,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聘请专业监理机构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工程竣工前,基建财务人员应认真做好各种帐务、物资、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要认真核对预付备料款、工程进度款、交拨施工企业的设备、材料等款项。基建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基建资金。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后,要及时根据设计和要求,组织相关人员或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对不合格工程坚决进行返工,在三个月内办理建设竣工决算和财产入账手续。
第二十二条 基建办公室财务人员要认真编制基建财务收支计划,经常进行财务分析。按工程进度预拨基建款,工程决算后,应预留部分保证金,一年后如工程没有质量问题,予以付清。
第二十三条 基建办公室自开工建设起,必须加强工程会计档案及相关资料管理,保证其完整齐全。竣工决算后,要及时转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将工程有关资料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各级地税局的基建项目建设,应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将采取下列处罚措施:
(一)对未按规定程序报基建立项而擅自动工的单位,限期停工,并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二)对未经批准,擅自超面积、超标准建设的项目、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三)对批复立项的基建项目,一年内建设单位不能开工建设,省局将收回批复。
第七章基本建设项目审计
第二十五条 为严格执行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加强地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工程质量及资金使用效率,凡是基建工程项目竣工后都要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 审计范围包括各级地税局系统新建、扩建、改建、购建的综合业务用房、集资购建职工宿舍及与其他部门合建的项目。
第二十七条 投资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含征地费)以上的基建项目,由省地税局直接审计或委托审计;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各市、州级负责审计。
第二十八条 基建项目的审计,由各级负责委托具有法定资格和相应资信等级的审计中介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十九条 基建项目的审计程序
(一)基建项目在竣工决算完成后15日内,必须向省局提出审计申请,并填报《吉林省地税系统基建项目审计申请表》(见附表二)
(二)上级局根据申请,委托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审计。
(三)受委托的审计中介机构,必须持有委托部门的《地税系统基建项目审计委托书》方可对有关项目进行审计。
(四)审计中介机构从接受审计任务之日起,10日内对委托的基建项目开展审计,审计结束后,7日内将审计结论送达委托部门。
(五)委托部门接到审计报告后30日内对审计报告有关内容予以批复。对审计检查出的问题及时做出相应处理。对构成违纪的,移交单位监察部门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审计报告内容包括:
(一)工程量的计算,定额套用、换算和费用费率的计取是否合理,是否执行合同规定;
(二)材料、设备的定购,取价是否合理,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三)奖惩、索赔的计算是否正确合理;
(四)决算是否超过预算及其增减变化原因;
(五)工程决算报表的编制是否合法有效;
(六)基建项目是否按有关规定审批立项,招标投标是否真实合法;
(七)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主要技术指标;
(八)对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等情况提出评估意见和审计处理意见。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吉林省地税系统基建项目审批申请表(略)
2、吉林省地税系统基建项目审计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