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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人才培训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15 生效日期: 2004-12-15
发布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各社会团体:
  根据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培训办班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和我厅《关于制止以培训为名搞不正之风的通知》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人才工作的意见》提出的具体要求,结合建设行业实际,经厅党组会议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建设人才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建设人才培训工作紧迫性的认识
  总的来看,近年来我省建设人才培训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推动建设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知识结构老化、高级人才紧缺、职业技能水平偏低、持证率不高,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乱办班、乱收费现象时有发生,给基层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增加了负担,等等。这些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以保证教育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二、建立新的培训工作机制,统一归口实施培训
  采取部门分散管理与集中统一培训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并形成以下培训工作机制:
  (一)建设系统各类培训全部由厅人事教育处负责管理。实行“六统一”原则,即:统一计划、统一培训、统一教材、统一考试、统一收费、统一发证。启用河北省建设厅教育培训专用章。
  (二)各类培训工作由厅人事教育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审查,建设教育培训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并与实施培训部门联合制定培训计划(内容包括:单位、对象、人数、范围、标准、师资、时间、地点、目的、要求等),收支费用预算安排等项目。
  (三)建设教育培训中心承担我厅委托的培训工作,实施相对集中培训,重点开展组织培训办班工作。内部建立职工聘用制度,财务工作转入厅属事业单位综合财务室集中管理。厅综财处负责核定其年度预算收支计划,包干使用。培训费用优先满足建设教育培训中心预算要求,其余部分由厅统一调用。厅人事教育处和综财处每年年底,负责提出结算培训费用补助计划报厅党组审批。以上事宜由人事教育处负责组织落实。
  (四)各部门、各单位不准私自下发通知组织培训办班。社团组织不得以省建设厅的名义举办各类培训班。社团组织因工作需要办班的,须报厅归口业务处室研究,经主管厅领导同意,由厅人事教育处核定培训相关内容、费用标准和有关培训许可证件,方可组织实施培训。

  三、几点要求
  (一)实施统一培训工作,是建设厅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培训办班的全过程协调管理。建设教育培训中心每次办班结束后一周内应向厅人事教育处提交办班总结,内容包括:人员情况、费用收支情况、培训教育质量评估等。
  (二)各部门和单位凡依据有关规定,须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并要求持证上岗的,属于行政许可要求范围的,实施指令性计划培训;属于一般技术、业务、技能性等专业知识培训的,实施非指令性培训计划,但要严格把握培训内容,控制班次和人员范围,培训对象可自愿选择参加。
  (三)各类培训办班由厅人事教育处负责协调发文,建设教育培训中心要按照文件要求具体组织办理,并为培训工作提供服务,保证培训工作质量。培训期间不得安排任何培训工作以外的活动,不得以会代培,培训费用要与食宿费用分开,票据要符合规定,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四)负责实施培训工作的单位和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熟悉了解建设行业相关知识,提高服务意识,做好各项培训服务工作。
  (五)对违反规定擅自办班的部门和单位,按照厅纪委《关于坚决制止以学习培训为名搞不正之风的通知》(冀建监[2004]521号文件)规定要求,进行严肃处理。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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