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价[2006]723号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重庆市电力公司、三峡水利电力(集团)公司、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县三峡水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为支持农村地区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开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农村地区广播电视运营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696号),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广播电视站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统一按非普工业电价执行,并免于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农村地区广播电视运营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6]26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电网公司: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79号)精神,现就广播电视运营用电价格政策通知如下:
一、广播电视站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统一执行国家规定的非普工业类电价标准,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二、以上措施,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