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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税收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8-23 生效日期: 1995-08-23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进[1995]30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税收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5]14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明确规定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今天开展出口货物税收检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对出口货物退税是国家支持外贸出口的一项重要政策,但是当前在出口退税工作中利用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出口企业搞“四自三不见”业务骗取出口退税的问题相当突出。因此开展对出口货物税收检查是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重要措施。
  各区县局要认真组织学习本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开展这次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领导要亲自动手切实把这次检查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开展出口货物税收检查的安排意见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安排,我市开展出口货物税收检查将采取企业自查,重点检查和区县局互查三种组织形式,各区县局在接到市局通知后,要立即进行研究布置,组织力量,保证时间,对检查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认真发动企业自查,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企业自查面要达到100%,为抓好企业自查工作,各区县局要召开企业自查动员会,布置和辅导自查工作。严格要求企业按时完成自查和自查报表工作。
  对出口供货企业的自查和检查,也要进行安排布置,并结合今年进行的税收财务大检查工作统筹安排。
  (二)认真抓好重点户的检查
  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各区县局要安排好重点检查,由于各区县出口企业分布不平衡,东城、西城、朝阳、海淀四个重点区,应保证不低于40%的重点检查面,其它区县局不低于80%的重点检查面。重点户的选择应根据日常工作中发现存在问题情况确定。
  重点检查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要有检查记录并写出检查报告。
  (三)区县局互查
  为推动检查工作的开展,市局将抽调干部在检查期间,组织部分区县局进行互查。
  (四)时间安排
  经研究我市出口货物税收检查自查阶段自即日起到9月14日结束,重点检查自9月15日至10月25日结束。

  三、检查内容
  这次进行出口货物税收检查,时间紧、范围广、内容多,包括内部管理的检查和外部检查,常规检查和骗税检查,供货企业的检查和出口退税的检查。请各区县局在认真贯彻本通知的基础上,认真研究,统筹安排,结合本区县的情况确定重点,将检查内容全面落实。

  四、认真做好检查的总结工作
  出口货物税收检查结束,要对检查情况进行认真全面总结,总结经验和差距,写出有情况、有分析、有意见的书面总结报告,连同各项检查报表于10月28日前报送市局。

  五、加强检查情况的信息反馈工作
  为及时掌握各区、县局开展出口货物税收检查进度情况。请各区县局于8月31日、9月20日和10月16日分别向市局上报一次检查情况。

附表:1.自查情况汇总表(上报市局)。(略)
2.重点检查汇总表(上报市局)。(略)
3.国家税务总局的三张附表(上报市局)。(略)


1995年8月23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税收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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