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县的决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4-10-05 生效日期: 1984-10-05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84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84年10月5日公布)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第 条关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和一审、二审期限不能办结的,可以适当延长办案期限”和“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规定,对我省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决定如下:
  一、我省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为下列十二个县,即:栾川、卢氏、嵩县、灵宝、桐柏、淅川、西峡、南召、商城、新县、林县、鲁山。

  二、延长办案的期限和审批办法,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第 条的规定办理。

  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