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划归海外机构的请示》(中再发〔2008〕42号)收悉。经研究,批准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香港联络处和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伦敦代表处划归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 你公司应按照两家代表处所在地的有关法规尽快办理变更手续,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我会。 此复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