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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业机械强制性认证产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3-03 生效日期: 2008-03-03
发布部门: 农业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农办机[200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局、黑龙江农垦总局农机局:
  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农业部联合公告(2008年第6号),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做好农业机械强制性认证产品管理工作,保障农机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农业机械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农业机械范围包括中小功率轮式拖拉机和植物保护机械。其中,中小功率轮式拖拉机包括单缸柴油机或25马力及以下多缸柴油机为动力的轮式拖拉机;植保机械包括背负式喷雾喷粉机、背负式动力喷雾机、背负式喷雾器、背负式电动喷雾器、压缩式喷雾器、踏板式喷雾器、烟雾机、担架式(手推车式、车载式)机动喷雾机、喷杆式喷雾机、风送式喷雾机。
  二、严格农机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管理。为实施好农机强制性认证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对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而未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再颁发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不再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不再享受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已经列入《目录》应获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应在获得认证证书后再恢复享受与《目录》有关的政策。对2008年5月1日后生产出厂,且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而未获得认证证书的中小功率轮式拖拉机,农机安全监理部门不再予以登记,不再予以发放号牌、登记证书和行驶证。
  三、积极督促生产企业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列入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的产品主要生产地和销售地的农机管理部门,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农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告知尚未获得认证证书的生产、销售企业,督促其尽快申请认证,并积极引导广大农民自觉购买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农业机械产品。认证机构(中国农机产品质量认证中心/北京东方凯姆质量认证中心)要积极开展工作,科学认真实施,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农业部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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