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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放前金银、伪币债务如何折算清偿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3-06-10 生效日期: 1953-06-10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最高人民法院华北分院:  
  你院1953年5月26日华法字第120号请示收悉。 
 
  (一)关于解放前城市债务偿还问题,法院判决时,对关于伪币或银元债务如何折合人民币的问题,可参照政务院公布的“关于解放前银钱业未清偿存款办法”附表甲(附表乙不能援用),将各年伪币折合人民币(银元按当时人民银行牌价折合人民币)。至偿还债务应否打折扣的问题,则主要应斟酌双方当时经济情况决定。如债务人经济情况很好,可不打折扣;如债务人经济情况不好,可打一适当的折扣;如债务人经济情况很坏,则可打一很大的折扣,甚至还可酌予免除偿还。总之要斟酌双方具体情况来决定。处理这种纠纷,并应争取以调解方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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