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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我省资源枯竭煤矿企业关闭破产后各类用电执行电价问题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27 生效日期: 2003-01-27
发布部门: 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吉省价工函字[2003]5号
吉林省煤炭局、吉林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资源枯竭矿山和中央所属关闭破产企业供电系统移交问题的意见》精神,为保证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矿山关闭破产企业供电移交后企业的用电价格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虑关闭矿山职工生活安定问题,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在全省居民生活用电实际城乡同网同价前,仍执行现行用电价格(每千瓦时0.384元--0.41元)。
  二、关闭矿山电网移交电力部门后,农电部门供电营业区电网改造中收取的低压电网改造费用不再向关闭矿山职工收取。
  三、关闭矿山电网移交后,除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继续执行现行电价外,其它各类用电价格(不含煤炭生产用电)均按其所在地供电营业区有关电价政策执行,即供电公司营业区按国家目录电价执行,农电供电营业区按农村电价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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