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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1-03 生效日期: 1996-11-03
发布部门: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十政发[1996]68号

名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
  《十堰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并报请省人事厅审核原则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各单位,特别是相关部门要加快机构改革进程,与公务员制度实施相衔接,实施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市政府。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三日

十堰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湖北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工作,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湖北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为依据,紧密结合机构改革、工资制度改革,做到统筹规划,严格规范、积极稳妥,抓住重点,先易后难,分步进行。两年内在全市基本建立起国家公务员制度,然后逐步加以完善。

  二、实施范围
  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上述工作人员包括这些单位中从事党群工作的人员。
  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仅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凡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不得享受企业、事业单位的职称、工资及奖金等待遇。
  具体界定实施范围工作按《十堰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另行报省批准后执行。

  三、实施步骤与方法
  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工作,各县市区,白浪开发区,十堰市直各部门从1997年一季度基本完成;乡(镇)机关到1997年三季度基本完成。
  各地、各部门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
  1、组建由主要领导同志负责的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和相应的工作班子,负责本地、本部门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
  2、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分级抓好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骨干培训工作。十堰市直骨干培训,采取组织科级干部参加的公务员知识讲座;组织各单位推行公务员制度专门班子成员、人事科长培训班;县市、区,白浪开发区骨干培训由各县市、区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人事部门按照本地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
  3、在完成国家行政机关干部岗位培训的基础上,对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内的人员进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知识的全员培训和考试。考试按照省人事厅的要求进行,考试合格者方具备向公务员过渡的申报资格。
  4、拟定本地、本部门国家公务员制度具体实施方案,并履行报批手续。
  (二)实施阶段
  1、在机构改革确定“三定”方案的基础上,根据部门职责(职能)范国合理设置职位,并明确各职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制定《职位说明书》。
  2、在对现有人员进行严格考核的基础上,根据职位的任职条件,选择配备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实行职级工资制,完成向国家公务员的过渡,并向已过渡人员发给公务员证。过渡的人数不得超过核定的编制数额和职数。对其余人员,做好分流和安置工作。
  各单位从职位设置到人员过渡应相对集中时间进行,保证实施和过渡工作的质量。人员过渡的具体办法按《十堰市国家行政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实施办法》(见附件)执行。
  3、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省有关规定,认真实施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各项制度。
  (三)检查验收阶段
  1、对照《十堰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要求,对一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进行自查、总结,针对存在的问题加以改进和完善。
  2、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报送实施工作总结。
  3、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对同级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实施工作组织检查验收。乡(镇)的实施工作,由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组织检查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职位设置、职务任命(包括非领导职务任命)、级别确定、人员过渡及单项制度规定等执行情况。对验收合格的,下达验收合格批复、对验收不合格的,督促其限期改正。

  四、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规定
  (一)实施职位分类必须在单位机构改革方案已经批准,其职能、机构、人员编制正式确定之后进行。职位分类的基本内容包括,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职务、确定级别。
  职位设置必须在政府批准的职能范围内和职能分解的基础上进行。设置领导职位以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机构改革“三定”方案为依据,所设置领导职位的层次和确定非领导职务要严格按《十堰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另行报省批准后执行。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行政领导副职及以下的职位、各层次非领导职位,必须编制《职位说明书》。《职位说明书》包括7个方面的内容:职位名称、职位代码、工作项目、工作概述、所需知识与能力、转任与分迁方向、工作标准。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国务院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的规定确定。现有机关工作人员过渡为国家公务员后,按照所任职务确定级别。在机构改革中,确因职数限制和工作需要而作低职安排的可按原任职务确定级别。在确定级别中遇到的其他特殊政策性问题,由十堰市人事局会同中共十堰市委组织部提出意见分别报省人事厅和省委组织部审定。
  任命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和确定级别,均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二)在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期间,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转业军官安置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要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十堰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方案》,由十堰市人事局统一组织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用。各类大、中专应届毕业生(除特殊专业的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不得直接分配进入县(含县)级以上国家行政机关。
  (三)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认真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转任、调任规定,一般不得从企业、事业单位调入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从企业、事业单位调入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人员,由十堰市人事局统一组织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调。因工作需要从企业、事业单位调入担任主任科员(不含主任科员)以上的,必须从严掌握,按有关规定严格进行考核和审查,并按管理权限办理调入手续。

  五、各地、各部门实施方案的审批
  各县市区,白浪开发区,十堰市直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具体实施方案报十堰市人事局批准后,分别由各县市区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和十堰市直各部门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实施工作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实施范围、实施时间安排及方法、步骤,职位设置(包括非领导职务设置)意见,人员过渡办法,主要单项制度实施的基本要求,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等。各地、各部门上报审批的实施范围意见应注明: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名称、机构规格、编制性质及编制数、主要职能、经费来源等。
  各县市区实施方案中还应包括所辖乡镇的实施工作安排意见,十堰市直各部门实施方案中应包括所属列入实施范围机构的实施工作安排意见。各地、各部门上报审批实施范围和非领导职务设置意见时,应附经审定的机构改革“三定”方案。

  六、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进行,具体实施工作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接受党委组织部门指导为加强对全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的领导,1995年6月5日已成立了十堰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市实施工作,研究解决实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同时,成立推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十堰市人事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白浪开发区和十堰市直各部门也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和办公室。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按照省和市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安排,积极稳妥地开展实施工作。要遵照政策规定,严格执行人事纪律,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宣传工作,保证实施工作顺利进行。要注意研究解决实施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对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请示。对违反政策规定的,上级政府人事部门要予以纠正。

附件:十堰市国家行政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实施办法
  十堰市国家行政机关
  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湖北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按照核定的编制和职位,根据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要求,坚持标准,严格把好人员素质关。
  (二)过渡工作与调整机关人员结构相结合,保持各层次人员的合理比例。稳定机关工作骨干,保持机关工作的连续性。
  (三)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合理选用人员。
  (四)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安置机关分流人员平稳过渡,保持稳定。

  二、过渡对象
  (一)下列人员列为过渡对象:
  1、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在机构改革方案批准之日在册的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人员可作为过渡对象。
  2、经十堰市人事局(含原十堰市政府人事部门和原郧阳地区行署人事部门)批准的聘用制干部。
  3、按原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留职停薪手续的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在册人员,本单位开始实施人员过渡前返回单位工作的,可列为过渡对象。
  (二)下列人员不列为过渡对象:
  l、受到刑事处罚或给予开除留用察看行政处分且在处分期间的;
  2、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四章应辞退的;
  3、本人提出书面意见,自愿不过渡为公务员的。
  (三)下列人员暂不列为过渡对象:
  1、新调入正在试用或见习期间的;
  2、经考核不合格的;
  3、属于应该参加国家公务员制度基本知识考试的范围,非特殊原因而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不合格未取得申报过渡国家公务员资格的;
  4、由县以上检察、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5、因健康原因,连续一年或两年内累计一年未上班至无法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受到党纪和其他行政处分的人员是否列为过渡对象,由本单位提出意见,按管理权限报批。

  三、过渡程序
  (一)全员培训考试。对过渡范围内的人员进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知识培训,培训工作在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在全员培训的基础上,对过渡范围内的对象进行全面考试。各县(市、区)、白浪开发区、十堰市直各部门的考试由十堰市人事局负责组织;乡(镇)的考试由各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组织。
  (二)个人申报。由本人填写国家公务员申报表。
  (三)考核。按照十堰市委办公窒、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十堰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十办发[l995]3号)的要求进行。在半年之内已按上述办法进行过年度考核的单位,可不再进行全面考核,但对新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干部,要重新进行考核综合评定。
  (四)办理过渡审批手续。经培训、考试、考核合格,个人申请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的人员,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过渡审批手续。
  (五)选配人员。在个人申报和认真考核的基础上,根据机构改革核定的编制数,按照各职位任职的条件和要求,确定各职位上的人选。
  (六)任命职务,确定级别。按照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的有关规定,任命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并确定相应的级别,按管理权限办理报批手续。

  四、其他要求
  (一)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中,要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轮换的规定,有计划地进行职位轮换。
  (二)各地、各部门在人员过渡中,应选择部分领导职位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进行竞争上岗。竞争上岗的基本程序为:公布职位,个人报名,确定对象,组织公开述职答辩,群众评议,党委(党组)讨论审核按管理权限报批。竞争上岗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各部门制定。
  (三)机关现有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必须实行任职回避。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配偶的父母)关系,不得在同一机关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领导下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劳资、财务工作。
  过渡回避按以下原则办理:
  1、职务级别不同,则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按管理权限批准,也可由职务较高的一方回避。
  2、职务相同,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决定一方回避。
  3、属于回避的一方,按照具体情况分别由单位或其任免主管部门,结合本人意愿,进行易职位、易部门、易单位安置。本人不同意组织安置或目前组织无法安置的,列为机关分流待安置人员。
  (四)机关富余人员的分流工作,按《湖北省机关富余人员分流意见》执行。富余人员分流安置以前,仍由原单位负责管理。
  (五)各单位人员过渡工作要相对集中时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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