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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物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0-31 生效日期: 1996-10-31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咸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全国农村物价工作会议精神,为加强农村物价管理,坚决制止乱涨价、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现就做好我省农村物价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农村物价工作的领导。加强农村物价管理工作,运用价格杠杆引导、保护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实现物价控制目标,改善经济环境,促进农村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是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物价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研究解决农村物价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物价、工商、财政、税务、技术监督、公安、农业、粮食、供销、水利、电力、教育等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稳定农村物价的工作。

  二、努力发展生产,增加有效供给。发展生产,增加有效供给是稳定物价的物质基础。各地在实施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抓好粮食生产的同时,要注重抓好“菜篮子”工程,通过基地建设,大力发展肉、蛋、菜等主要副食品生产。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建立主要农产品价格调控机制,增强政府的调控能力。涉农生产部门和企业要抓好化肥、农膜、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和销售,采取措施,努力降低成本,确保农业生产资料的有效供给和销售价格的基本稳定。

  三、加强对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保护农民利益。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认真落实好粮食、棉花、油料、蚕茧、烟叶等重要农产品的收购政策,并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不得在收购过程中压级压价或抬级抬价,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化肥、农药、农膜、农电、农用水、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是农村物价管理的重点。要推广县基连锁经营“五统一,一条鞭”经验,认真执行粮棉挂钩化肥价格和综合零售价格政策;认真执行分类综合电价,公布电价目录,提高电价透明度;加强种子、饲料价格管理,规范经营渠道;对农用水价实行限价管理,并做好农机具、农用柴油价格和农机作业收费的管理工作。

  四、整顿农村收费秩序,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各地要坚决把不合理的负担项目压下来,停止一切不符合规定和不切合实际的集资、摊派;暂停审批一切新的收费项目,禁止一切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提留统筹费不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中央和省已明令取消的涉农收费项目,任何地方和部门都无权恢复。要继续清理乱收费项目,对已经批准的涉农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当前要着重抓好农村中小学、农村医疗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清理整顿工作,实行统一收费许可证、统一收费票据、统一专户储存的“三统一”管理办法。

  五、整顿流通秩序,规范农村市场价格行为。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关于反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暂行规定》,规范农村集贸市场交易行为和价格行为,坚决打击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继续普及明码标价制度,扩大农村市场明码标价的覆盖面;充分发挥农村供销合作组织的主渠道作用,建立稳定通畅的流通秩序;加强农村市场主要工业消费品价格的管理,稳定农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对粮食、化肥、种子等重要产品的流通秩序进行重点整顿,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规范经营秩序。

  六、加大农村物价监督检查力度。地、市、县物价部门的工作重点应放在农村市场,要切实加强对粮食 、 棉花等重要农产品收购价格,化肥、农药、农电、种子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以及农村教育、医疗收费等重要涉农收费的检查,对各种价格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坚决依法处理。同时,还要加快农村物价管理法制建设步伐,使农村物价工作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

  七、强化社会价格监督机制。社会监督是价格监督的重要组织部分。健全农村社会价格监督机制,是大力发展农村经济的客观要求。要运用工会、妇联、街道等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聘请义务物价监督员,逐步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物价监督网络。对义务物价监督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加强教育和管理,切实负起社会物价监督的责任。

  八、加强物价队伍建设,稳定物价队伍。地、市、县物价管理部门要适应新时期物价工作需要,加强自身建设,树立“面向市场、面向社会、面向农村”的物价观念,努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管好农村市场物价。要继续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乡镇物价管理网络,稳定物价队伍。山区乡镇可借鉴十堰市的作法,将“物价管理所”与经管站合署办公,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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