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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鹰联航空有限公司出口飞机涡轮风扇发动机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31 生效日期: 2007-08-31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产批[2007]94号

鹰联航空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可于2008年3月1日前,在成都海关、上海海关、广州海关、北京海关、深圳海关,以“修理物品”(代码:1300)、“暂时进出货物”(代码:2600)、“租赁不满一年”(代码:1500)和“租赁贸易”(代码:1523)的海关监管方式,从事向英国、法国、瑞士、美国、德国、中国澳门、中国香港出口涡轮风扇发动机(海关编码:8411121000,型号为CFM56-5B)的经营业务。
  二、你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加强管理,并按规定在本批件有效期截止后30日内将从事出口的有关情况汇总报商务部(产业司)。
  三、本批复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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