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冀价行费[2007]4号
省人事厅: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我省人事系统专业技术和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分类
(一)专项考试,是指与职称有关的专业考试,作为评定职称的一种附加条件,如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计算机能力应用考试等。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任职资格考试是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要求相联系的一种水平与能力的测量与认定,考试合格表示应考人员具备担任相应专业职务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三)执(职)业资格考试,执业资格是指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所需的学识、技术和能力。政府对某些责任重大、社会通用性强并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市场准入的措施,具有法律效力。
二、考试费收费标准核定的原则
省人事系统按照国家规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的各类考试,核定收费标准总的原则是:以收抵支、收支平衡。全国统一组织命题的考试,在国家收取的考务费标准基础上,我省的考务费收费标准,根据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聘请监考人员等项费用开支情况,按以下标准收取。
(一)专项考试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试:笔试按每生每科加35元,上机考试按每生每科加55元。
(二)执(职)业资格考试:
1、按照考试规模计算,全省报名考试人数在10000人以上的,每生每科加40元;
2、考试人数在10000人以下的,每生每科加45元;
3、考试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小规模考试,每生每科加60元;
(三)单科考试时间超过三个小时的执(职)业资格考试,每超过1小时,可另加收10元;
(四)由我省自行组织命题、制卷的资格类(笔试)考试,在执行上述标准基础上每生每科另加收10元。
(五)各类考试报名费一律每人10元,证书不另收费。
三、考试收费管理
(一)除上述规定之外的各类考试(不包括教育部门和成人自学类考试),一律不得再收取考试费。
(二)省人事部门接到国家有关考试通知后,可先组织报名,报名工作结束后,将全省报名人数、考试时间、考试科目、收费标准等情况,于考试前十天报送省物价局备案,由省物价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文件,予以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后,方可实施收费。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入全额上缴国库,严格按照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经批准收取的考试费收入只能用于征题、命题、入围保密、试卷印制与押运、租用场地、监考、阅卷与登分、成绩统计与分析、题库建设与管理、招生录取等项开支,不得挪作它用,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