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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食用盐、其他盐和纯氯化钠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调整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04 生效日期: 2007-09-04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9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关税〔2007〕61号),自2007年9月1日起,将食用盐、其他盐和纯氯化钠(税号:25010011、25010019、2501002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3%。
  对9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经按原税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食用盐、其他盐和纯氯化钠,准予退还多征部分的税款。
特此公告。

二○○七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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