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商合批[2007]533号
吉林省商务厅:
《关于吉林省海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拟在日本设立办事处的请示》(吉商合作字〔2007〕49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吉林省海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在日本岐阜县设立办事处。
二、办事处业务范围为:研修生管理、业务联络等。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厅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机构批准证书》。
四、办事处负责人应按《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规定向我驻日本使馆经商处报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驻外使馆的指导。
五、办事处在当地注册后,应将注册文件报你厅备案。工作情况须由你厅每年年底报送我部(合作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