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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汽车客运站收费复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11 生效日期: 2001-07-11
发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交通厅
发布文号: 川交路运[2001]106号
各市、州交通局(委),物价局:
  按照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川交运(1997)52号,以下简称《细则》)规定,经研究,决定从今年7月20日起,对汽车客运站收费进行复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交通局(委)、物价局要认真按照《细则》规定,对汽车客运站收费进行检查、清理。凡与《细则》不符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限期纠正、取消,不得在《细则》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增设其他费目。对收费项目与服务内容不符、增设新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违章行为,要及时查处。
  二、各地在检查、清理工作完成后,对汽车客运站收费进行复审。复审按《细则》规定的管理权限进行,一级汽车客运站收费由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审批;二级以下(含二级)汽车客运站收费委托各市、州交通局(委)、物价局联合审批,报省交通厅、物价局备案,接受省交通、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各地要严格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收费的审查报批,不得越权审批。
  三、一级汽车客运站收费申请由当地市、州交通局(委)、物价局签署意见后于2001年8月底前报省交通厅,由省交通厅、物价局复审;二级(含二级)以下汽车客运站收费复审结果和汽车客运站收费检查、清理工作书面总结在2001年9月底前报省交通厅、物价局备案。汽车客运站收费复审工作于2001年9月底结束。
  四、汽车客运站收费复审后,要及时在当地物价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在车站售票厅公布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亮证收费,明码标价,切实加强收费的内部管理。各地交通、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汽车客运站收费日常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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