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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新城疫传入我国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5-12-01 生效日期: 2005-12-01
发布部门: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581号

  2005年11月8日,法国农业食品、渔业与农村事务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在其伊尔-维兰省(Ⅲe-et-Vilainedépartement)的Louvigné-de-Bais乡的一个肉鸽场发生了新城疫。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法国伊尔-维兰省输入禽类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法国伊尔-维兰省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的从法国伊尔-维兰省进口的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对11月8日及以后启运的来自法国伊尔-维兰省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对11月8日前启运的来自法国伊尔-维兰省的禽类及其产品,进行新城疫检测,检验结果合格方可放行。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法国的禽类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法国伊尔-维兰省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类,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法国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00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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