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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关于农业用电不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05 生效日期: 2002-06-05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哈地计价字[2002]30号
哈密电业局:
  根据新计价能[2002]622号《关于农业用电不执行峰谷电价的批复》精神,峰谷分时电价目前只在工业用电、商业用电类别中实施,农业用电不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故我地区从2002年6月1日起停止执行农业生产用电实行的峰谷分时电价。以往发文与此通知有低触的,以此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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