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价费[2000]359号
青岛市殡葬管理处:
你处《关于殡葬司仪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青殡字(2000)11号)收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开展殡葬司仪服务应坚持自愿委托、协议收费的原则,实施服务前双方应签定服务协议,注明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丧属接受服务并收费。
二、殡葬司仪服务试行标准为360元/次。
三、主要服务内容:
1、提供殡葬服务专线电话系统,配接专职接话员,负责丧事咨询、丧葬业务联系。
2、安排专人登门与丧属洽谈丧葬有关事宜,根据丧属的不同需求制定司仪服务计划,并提供全程服务(从电话预约服务开始,至取出骨灰盒止)。
3、代办预定灵车,寿衣及丧葬用品送货上门;代办丧葬各项业务。
4、给予司仪服务编制程序及司仪主持服务。
5、介绍相关的殡葬文化,倡导文明办丧事、文明祭奠。
四、此标准自2001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内收入支出单独记账,试行期满后重新核批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