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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实行药品价格公示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29 生效日期: 2001-05-01
发布部门: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豫计价管[2001]541号

各省辖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提高药品政府定价的时效性和透明度,增强对药品价格的社会监督,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国家计委关于药品政府定价实行公示制度的通知》、《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确定药品价格公示指定单位的函》,决定对我省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及相关政策实行公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及有关政策,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布。指定媒体公布的价格水平及政策规定,与文件有相同的法定效力,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应自觉遵照执行。

  二、国家计委指定的公示媒体包括:中国价格信息网(www.cpic.gov.cn)、中国经济信息网(www.cei.gov.cn)、《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医药报》、《健康报》、《医药经济报》、《价格理论与实践》(网络版)、《物价公报》(月刊)。
  省计委指定的公示媒体包括:河南价格信息网(www.hapin.org.cn)、《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河南版)、河南医药市场与价格信息网(www.hapmp.org.cn)、《河南医药市场与价格信息》(半月刊)。

  三、指定媒体要保证公示内容的完整性,药品价格公示内容包括:药品政府定价、药品备案价格、药品价格政策等,指定媒体要在报刊、网站上全文刊载公示文件;要保证公示内容的准确性,药品价格公示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单位执行国家药价政策的重要依据,也是广大消费者了解药品价格的重要渠道,指定媒体在刊载药品价格文件前,仔细校对,确保药价公示内容与原文件一致;要保证公示内容的及时性,药价公示应在文件规定执行日期前5--7日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布,指定媒体要在报刊、网站上设定药品价格公示专栏,及时登载药品价格。

  四、药品价格公示后,在网站上公布的药价信息,应设置在网站主页上免费浏览,并至少保留10天,药品价格文件不再转交其他媒体刊载。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公示规定日期、内容及其他要求执行,对不按规定执行者,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五、按照国家计委有关规定,国家计委及省计委指定有关媒体进行药品价格公示,市及市以下价格主管部门不再指定公示媒体。

  六、本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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