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吉新农合医办发[2006]6号
各市(州)、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中省直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健康发展,根据《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经各大医疗机构自愿申请和严格审核,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确定吉林大学第一临床医院等20家中省直医疗机构为吉林省首批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希望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大意义,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贯彻落实好党和国家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相关政策规定,切实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为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健康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吉林省首批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含乐群街分部)
吉林大学第二医院
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
吉林大学第四医院(一汽总医院)
吉林省人民医院
吉林省前卫医院
北华大学附属医院
延边大学附属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O八医院
吉化集团公司总医院
吉林油田总医院
吉林大学口腔医院
吉林省中医院
吉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
吉林省肿瘤医院
吉林省神经精神病医院
吉林省结核病(骨病)医院
吉林省妇幼保健院
吉林心脏病医院
吉林恒达眼科医院
注:上述医疗机构除标注分支机构外,均不含其所属的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