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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外科学会章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20 生效日期: 2005-10-20
发布部门: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为公布的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日起,存放于本署的社团及财团存盘文件内,档案组2号110/2005。

1.总则

1.1 名称

1.1.1 维持不变

1.1.2 维持不变

1.1.3 英文名称:Macau Surgical Association。

1.2 宗旨

1.2.1 加强团结和联系国内外及本澳外科专业人士;团结和促进本会与各属会间的联系,并协助其发展。

1.2.2 维持不变

1.2.3 维持不变

1.2.4 维持不变

1.2.5 维持不变

2.会员

2.1 会员包括功能会员、非功能会员和荣誉会员。

2.1.1 凡任何于本澳从事外科专业的医生,均可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审核及批准后即可成为本会功能会员。

2.1.2 凡任何对外科专业有兴趣的医疗专业人士,均可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审核及批准后即可成为本会非功能会员。

2.1.3 凡任何长期曾在本澳从事外科专业的医生及对有特别贡献的人士,退休或移居外国,经本会理事会审核及批准后可授予本会荣誉会员,免缴纳会费。

2.1.4 属会的会员为本会当然会员,但须遵守2.1.1、2.1.2和2.1.3等以上数款的规定。

2.2 会员权利

2.2.1 维持不变

2.2.2 在会员大会上功能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表决权。非功能会员和荣誉会员有表决权,但无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2.2.3 维持不变

2.3 会员义务

2.3.1 维持不变

2.3.2 维持不变

2.3.3 维持不变

2.3.4 本会会员不得作出有损本会声誉之任何活动;

2.3.5 本会会员在未征得理事会同意下,不得以本会名义组织任何活动;

2.3.6 本会会员不可作出有损本会宗旨的行动。若本会会员作出有损本会宗旨的行动,经本会理事会讨论、审核,轻者警告,重则开除其会籍及保留追究权利。

2.4 删除

3.领导机构

3.2 会员大会

3.2.1 会员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具有制定和修改会章,任免理事会及监事会成员,审议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及财政报告的权力。

3.2.2 会员大会可由理事会同意之下,或应不少于三分之一会员的联名要求而特别召开;

3.2.3 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出席会员大会的人数需超过全体会员人数的二分之一才可作出决议。若无法达到二分之一时,则一小时后不论出席人数多少,仍可再次召开会议,但不可以进行3.3.7程序。

3.2.4 会员大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由会员大会选出。任期3年。会员大会会长之任期不得连任超过两届。

3.2.5 维持不变

3.2.6 维持不变

3.2.7 修改会章、罢免当届领导机构之成员、推翻以往会员大会之决议,均须由超过全体会员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会员出席的会员大会上进行,且须获出席会员四分之三的赞同方可通过决议。

3.3 理事会

3.3.1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直接向会员大会负责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理事会可根据大会制定的方针,以及理事会本身所作决议,开展各项会务活动,接纳新会员。理事会对外代表本会。

3.3.2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出5至29名成员组成(理事会成员必须为单数),其中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及理事若干名。(理事长及其它各职位均由理事会成员互选产生)。任期为3年。理事长之任期不得连任超过两届。

3.3.3 除理事长,或由理事长、理事会授权者外,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外发表意见。

3.3.4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在理事会内提案,须获一半理事以上的票数,方能通过。

3.3.5 删除

3.3.6 删除

3.4 监事会

3.4.1 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出的3位成员组成。其中包括监事长1名及副监事长2名。任期3年。监事长由监事会成员互选产生,得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3.4.2 维持不变

3.4.3 维持不变

3.4.4 第一届领导机构之成员由本会筹委会议定。

4.顾问、名誉会长及永远会长

4.1 本会可设若干名顾问、名誉会长及永远会长。理事会可按会务需要作出邀请。顾问及名誉会长的任期与应届理事会一致。

4.2 顾问及名誉会长可参加本会一切 会员活动,但不享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4.3 顾问及名誉会长需维护本会权 益、社会声誉及遵守本会章程。

4.4 凡连续任满一届本会会员大会会长及理事会理事长,在卸任后,经会员大会表决成为本会永远会长,本会永远会长享有功能会员的权利及义务,但不需支付每年会费。

5.经费

5.1 本会经费来源于会员的会费(入会费和年费)及开展会内学术活动而取得的各种收入;

5.2 维持不变

5.3 删除

6.属会

6.1 本会经会员大会决议,可以接受其它相同性质的医学社团成为本会属会。

6.2 已成为本会属会的社团,均应遵 守本会章程、会员大会决议及理事会的决定。

6.3 本会可于每年财政预算中,划拨 部分资金予各属会。

7.会徽

7.1 以下为本会会徽:

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日于第一公证署
助理员 李玉莲 Isabel Dillon Lei do Rosar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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