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行法字第0940061189号
第1条 本规程依嘉义县政府组织自治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嘉义县家畜疾病防治所(以下简称本所),隶属嘉义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办理家畜禽及水产动物健康,防止疾病蔓延,并提高其产品卫生。
第3条 本所置所长,由具兽医师资格者任之,承县长之命,兼受本府农业局之督导,综理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
第4条 本所掌理下列事项:
一、第一课:中小动物卫生保健及传染病之预防、防疫、调查、研究、处理等事项。
二、第二课:家畜禽疾病检诊、病性鉴定抗体调查、研究试验、兽医技术改良、训练、网络疫清传输、畜牧场废水检验暨文书、档案、总务、出纳及其它不属各课室业务事项。
三、第三课:草食性动物公共卫生疾病检除、传染病之预防、防疫、调查及动物用药政管理等事项。
四、第四课:水产动物卫生保健、疾病检诊、疫情调查及养殖场水质检验等事项。
五、第五课:兽医师(佐)登记管理、宠物卫生保健、疾病防治、狂犬病预防注射、畜犬登记及动物收容处所业务管理等事项。
第5条 本所置技正、课长、技士、技佐、办事员及书记。
前项技正、课长、技士、技佐均由具兽医师资格者担任。
但本规程施行前已任用之现职具兽医佐资格者得不受前述规定之限制。
第6条 本所设人事室,置主任,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7条 本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依法办理会计事项,并兼办统计事项。
第7-1条 本所设政风室,置主任,依法办理政风业务。
第8条 本所得视业务需要,设置检验、防治工作站,其人员就本所人员中调派之,必要时得委托执业兽医师办理。
第9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10条 所长请假或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技正代行。技正同时因故不能代行时,依第五条所列单位主管顺序代行之。
所长辞职依公务人员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11条 本所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所拟订,报本府核定。
第12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十二月二日施行。
本规程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