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办策字[2007]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已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的实施,对于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意义。同时,也将对林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物权法》,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请你们深入调查研究《物权法》实施可能对林业管理产生的影响,特别要重点研究《物权法》实施对森林资源权属的登记、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中的个人权益保护,自然保护区、国有场圃经营林地的产权、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等可能造成的影响,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措施和建议,并形成书面材料于9月26日前将材料文本及电子版报国家林业局政法司。
联系人:颜国强
联系电话:(010)84238608,传真:(010)84238604
电子邮件:SFA8608@126.com。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二OO七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