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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吉林省建设行业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05 生效日期: 2004-08-05
发布部门: 吉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吉建科[2004]7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公用局、房产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和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的意见》(建科[2004]8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建设行业资源节约工作,按照两个文件提出的工作目标和基本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落实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方针,以中央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为契机,以节约能源、节约用水、节约原材料、节约土地资源为重点,健全法规,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强化宣传,加强管理,提高认识,用科学的发展观指导建设行业资源节约活动。

  二、工作目标
  (一)、城乡规划建设方面: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和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精神,强化城乡规划监督检查,从源头上把好资源有效利用关。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审查工作和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工作,在编制城乡总体规划时,达到合理规划,突出节水、节地、节能的指导思想和强化相关的规划内容;在旧城建设中,以合理置换土地、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为原则,制定生态城镇的标准,来指导新区开发和小区建设;逐步完善城乡规划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规划编制、审批和调整的过程要从行政手段为主转向依法治理、社会监督、全民参与,通过法定程序来减少审批和调整的随意性。加大对各类建设用地的监督检查力度,有效遏制城乡规划建设中存在的资源浪费现象,节约并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各类资源、能源的利用效率,实现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城市节约用水方面:强化节水管理,完善节水法规;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力争用水户计划率达到100%,节水器具普及率达90%,中水回用率达到5%,城市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7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明显提高,力争污水回用率不低于30%,小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率不低于20%,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2004年底平均降到25%以下,2005年底降到18%以下,2006年底降到12%以下。
  (三)、建筑节能和城镇供热体制改革方面:以提高城镇住宅的节能水平为重点,以开发推广新型节能墙体材料为突破口,以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的配套为手段,到2005年底前力争全省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85%以上;城市新建采暖公共建筑的节能,先采取工程试点示范形式,待取得成熟经验后,将在全省全面开展;对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在各市(州)逐步推行,到2005年底前全省全面铺开,使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取得实质性进展。到2006年底,长春市在市本级范围内全面实现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其他市州也要制定出具体的“禁实”目标和实施方案。全省新型墙体材料的平均增长速度保持在13%以上,到2006年底全省新型墙体材料在墙材总量中所占的比例不低于38%,力争达到45%。
  改革单位统包的用热制度,停止福利供热,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逐步建立符合我省省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镇供热新体制。继续发展和完善以集中供热为主导、多种方式相结合的经济、安全、清洁、高效的城镇供热采暖系统,力争使城市集中供热率达到80%以上。

  三、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城乡规划建设方面:
  1、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审查工作,提高规划科学性,从源头上实现资源有效利用。
  ⑴加快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修编和中部城镇群规划的编制工作,加强城乡规划综合调控作用,科学配置空间资源,合理布局区域基础设施,严格保护森林、湿地、草原等自然生态资源,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形成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发展有序的城乡一体化格局,实现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⑵做好少数几个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收尾工作,尽快完成新一轮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工作。合理确定城市发展规模和空间环境容量,会同省发改委和省国土资源厅严格核定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节约使用土地资源和水资源,合理利用电力、热力、燃气等城市能源,优化用地结构和空间布局,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
  ⑶全面开展城市建成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到2004年底全省设市城市控详规覆盖率达到60%以上,县城控详规覆盖率达到50%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管理和审批工作中,要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规划地块的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和建筑规模等规划设计条件,合理高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资源。
  ⑷尽快开展新一轮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年)编制工作,确定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发展规模和建设时序,制定土地供应计划,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
  ⑸加强省大中型建设项目、区域重大基础设施、省重点项目、国债项目的规划选址工作,积极引导资源共享和基础设施共建,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⑹认真贯彻《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划定保护范围,编制专项规划,强化规划管理。
  ⑺建立城乡规划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健全公正、公开的规划监督机制和规范、高效的规划实施机制,不断完善城市规划公开公示制度、听证制度、专家决策咨询制度和公众参与制度,在全省各市、州、县成立城市规划委员会,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大力推行“阳光规划”。
  ⑻按照《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吉林省城市规划调整认定办法》的要求,切实执行城市规划调整认定制度。坚决禁止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城乡规划,严格履行法定程序,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2、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加大对各类建设用地的监督检查力度,节约并合理利用各类建设用地。
  ⑴坚决制止不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资源条件,搞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等所谓“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严肃查处随意改变规划,贪大求洋,劳民伤财,盲目投资建设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⑵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国办发[2003]70号)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类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规[2003]178号)要求,坚决纠正违反城乡规划擅自设立开发区、盲目扩大开发区规模、下放规划管理权等问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开发区建设用地的统一管理,严格依据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开发区的选址及其建设用地的规模和性质。
  ⑶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要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开发建设。
  (二)、城市节约用水方面:
  1、完成用水定额的编制和考核。2004年底做好编制用水定额编制的前期准备工作;2005年完成定额的编制工作;2006年初下发执行并实行用水定额管理。
  2、积极推广节水型器具。2004年底完成普查摸底工作;2005年节水器具普及率达到70%;2006年底达到90%。
  3、加大中水利用工作的力度,2004年各地要做好中水回用情况的摸底工作;2005年每个城市要有不少于5户中水回用的试点,到2006年达到10户。
  4、积极促进节水型城市的创建工作。2004年做好创建工作的的准备工作;2005年全省抓好四平、辽源两个城市的试点,到2006年力争全省有5个城市成为省级节水型城市。
  5、各地要立即制定城市供水管网和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方案,安排好计划,2006年前要把应改造的供水管网和二次加压泵站全部改造完毕,保证漏失率达到所要求的目标。
  6、2005年6月底前各地要完成用水定额的制定工作,并于2005年底完成阶梯式水价和两步制水价的试点工作;2006年底全部实行两部制水价和阶梯式水价。
  7、加大水表安装、更换和维护的力度。要于2004年底将当地水表的情况彻底摸清,并制定安装、更换和维护计划;2005年底要使该城市的装表率达到60%以上;2006年底达到90%以上。要积极推广IC卡表,减少水费的漏收,提高水费收缴率,同时将由于采用先进仪表而节约下的人员充实到稽查工作中,强化收费管理。市政、园林绿化用水均实行以表计量并逐步使用中水利用。
  8、各地所建的污水处理厂凡未建污水回用设施的,要于2005年6月底前完成污水回用设施项目的前期工作,并落实使用回用水用户;2006年底主体工程完工。已建成的污水回用项目2004年底要落实好用户,并签属用水合同,2005年初开始供水。
  9、各地要于2004年底完成城市排水管网的普查工作,建立完善排水管网档案;对于需要完善和改造的排水管网要于2005年底完成项目前期工作;2006年底要全部完成完善和改造工作。
  10、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要于2004年底完成污水处理运行成本的测算工作,并提出价格调整方案,报当地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2005年底完成污水处理费价格调整工作,以保证正常运行。
  11、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要消灭死角,全方位收缴,全部用于污水处理厂运营。
  (三)、建筑节能和城镇供热体制改革方面:
  1、坚持资源节约发展战略与我省建筑节能实际相结合的原则。
  从我省能源资源的具体情况来看,煤炭资源已近枯竭,因此,为了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和经济的发展,我们一方面要调整能源结构,加强新型清洁能源,如地热、太阳能、天然气、风能、电力等在建设行业开发和利用工作,使我们有限的能源资源得到有序利用;另一方面还要进一步加大建筑节能的力度和措施,使建筑节能工作逐步深入人心,从而推动资源节约发展战略的实施。
  2、切实抓好新建建筑全面贯彻节能设计标准的工作。
  ⑴全省要把民用建筑节能提高到实施资源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高度来认识与定位;把发展民用建筑节能技术作为推动建筑业产业结构调整、改造和提升建筑业的重大措施来实施;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对建筑节能的监管,及时对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规划、建设、房地产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长期有效的建筑节能工作机制。
  ⑵建设单位(业主)要严格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保证节能设计标准的实施;,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并及时总结经验,经工程实践检验是先进可靠的技术,可按照地方标准管理程序,编制地方标准和标准设计,在全省范围内推广;施工单位要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过程中节能措施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新建项目的监督,对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项目,应在质量监督文件中予以注明;对于没有达到节能设计标准的项目,已经完工的不予验收备案、不予办理销售许可,并责令整改。把推动民用建筑节能作为政府实施公共服务、强化资源战略管理和加强环境建设的重要职能,形成政府导向、市场机制运作和受益者参与的民用建筑节能工作新格局。
  3、因地制宜推进既有建筑和集中供热设施节能改造
  ⑴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节能改造试点工作,把民用建筑节能改造作为改善人民生活质量,扩大内需,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重要措施来认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要与供热体制改革同步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关键是转变供热机制,把目前这种以财政或职工所在单位承担热费为特征的“包烧制”的福利型供热,通过暗补变明补的方式,转变成为居民家庭直接承担热费的方式;在转变供热体制的同时,对设置集中采暖的既有居住建筑,应进行按户分配管网改造,对安设热表并按计量收费的工作,组织技术和管理试点,实行“分户计量、室温可控、房屋保暖”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争取到2005年取得初步成效,全省热量计量收费率达到15%。
  ⑵逐步推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在全省城市供热改革试点的三个城市取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各地要积极推行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制度。城镇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凡使用集中供热设施的,都必须设计、安装具有分户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的采暖系统,并执行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的新办法。
  ⑶积极推行集中供热。城镇公共建筑和住宅小区的供热采暖系统,凡有条件实施集中供热的,应积极采用集中供热方式,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大中城市逐步取消20吨以下分散小锅炉供热。
  4、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强建筑节能技术的创新力度。
  ⑴各地对建筑节能工作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执行标准和市场准入,逐步建立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节能建筑的认证制度,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对建筑节能产品性能要求方面的宣传和知识培训,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严肃处理违规行为,使建筑节能工作逐步走上有法必依、违法必纠的规范化发展道路。
  ⑵根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引导市场和调控经济的原则及手段,组织有关社会团体在各方面专家和企业界代表的积极参与下,通过提出节能目标、制订节能规划、考察资源状况、研究技术条件、规范产品标准、分析市场动态、评估节能潜力、鼓励开发创新、引进先进技术等途径,向社会发布有关建筑节能政策和信息。
  5、坚持建筑节能与墙体改革相结合的原则。
  节能建筑需要保温隔热性能良好的新型墙体材料,而墙材革新的重点一方面就是降低生产能耗,开发节能、利废、环保型产品;另一方面大多数新型墙材具有降低建筑物的使用能耗的功能,所以,开展墙体材料革新与推广建筑节能工作是一个有机的结合体,两者是相辅相承的。由于近年来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种类发展较快,一些产品还没有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的建筑标准图、施工规程和标准定额,这给设计、施工中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带来了很大的阻碍,从而使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为此,要抓紧编制产品的建筑标准图集、标准定额和施工规程,争取在三年内使我省现有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全部拥有自己的标准图集、标准定额和施工规程。从而为推广建筑节能创造有利条件。

  四、组织领导
  开展资源节约活动需要各部门的积极参与和共同努力,要充分认识资源节约工作的重要性和长期性,要从大局出发,密切合作,扎实推进建设行业资源节约活动的向前发展。经研究成立吉林省建设厅资源节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全省建设行业资源节约工作。

附:吉林省建设厅资源节约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柳青(厅长)
  副组长:秦福义(副厅长)
  石国祥(副厅长)
  ??民华(副厅长)
  陈仁成(纪检组长、监察专员)
  赵世才(总工程师)
  杨桂华(总规划师)
  陈利(副总经济师)
  成员:迟世林(科学技术处处长)
  张继孝(城市建设处处长)
  袁忠凯(规划处处长)
  邴成(勘察设计处处长)
  宋海燕(村镇建设处处长)
  陈克明(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处长)
  谢国锋(省质监站站长)
  邹锦华(省墙改办主任)
  范强(建筑业管理处副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处,负责日常工作。
  主任:赵世才
  副主任:迟世林 张继孝 袁忠凯
二○○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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