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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24 生效日期: 2005-05-24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2005]0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我市的依法行政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和我市《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4)9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市人民政府定于6月中下旬,由市政府办公厅、法制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贯彻落实《纲要》和我市《实施意见》的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现将具体督查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对象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特设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市属有行政职能的局级单位。重点抽查市内六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商务委、市教委、市科委、市国资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信访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市容委、市交委、市农委、市农业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市房管局等31个单位。

  二、督查内容
  (一)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情况。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是否健全;是否有明确的责任分工;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做到由行政首长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是否做到由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
  (二)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措施的情况。是否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三年(本届政府)的依法行政规划和2005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方案,做到三年有规划,年年有安排;其他配套措施和工作制度建设情况。
  (三)各区县政府对本地区工作的组织推动情况和各部门承担我市《实施意见》重点工作的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取得的初步成效。
  (四)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发挥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的情况。进一步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的情况,对涉及法律问题的重大决策是否征求法制机构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法制机构是否参加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会议,参与重大事项的研究;本地区、本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是否经过法制机构的审核;本地区、本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报备案情况,以及对所属单位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核情况;在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方面有什么举措等。
  (五)宣传、学习、培训的情况。本地区、本部门开展《纲要》和我市《实施意见》的宣传、学习、培训情况;是否建立学习法制度,以及日常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情况。
  (六)在推进依法行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督查形式
  采取自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即:从5月下旬至6月上旬,各单位按照督查内容的要求,进行自查,并写出书面自查情况送市政府法制办,由法制办进行汇总;6月中旬至下旬,由市政府办公厅、法制办组织督查组进行抽查,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看相关文件材料以及实地考察等形式进行督查。
  各区县政府、各部门要抓紧对本地区、本部门前一阶段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行总结检查,并积极组织开展各项工作。请各单位务于6月10日前在自查的基础上,按照督查内容的要求,将本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附电子数据)报市政府(送市政府法制办)。

二00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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