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豫财综[2003]14号
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你队《关于收取消防安全培训费的请示》(豫公消[2002]5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和公安部、劳动部《关于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4]100号)精神,为提高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增强消防法制观念,同意我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开展对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进行培训并收取培训费,现将有关培训问题批复如下:
一、省消防总队对专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开展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费每人每天最高按20元收取。省辖市及县区消防管理部门开展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费每人每天最高按10元收取。培训时间最多不超过5天。每天不少于6个课时。国家统一出版发行的培训教材按定价收费,自编教材和培训资料费报省计委核定。为尽量减少参训单位负担,省辖市及县区消防管理部门开展的消防安全培训必须采取就地培训,并不得强制向参训人员收取食宿费用。
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由财政部门按批准的计划核拨。
三、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应按要求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核发的《票据准用证》购领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
四、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费应全部用于消防安全知识集中培训费用和购买教材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规定的,按国务院281号令等有关规定处罚。
五、本批复自2003年3月1日起试行一年。到斯后如需继续开展培训收费,由省计委、省财政厅另行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