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伊州价费字[2002]第046号
伊宁市物价局、建设局:
你市关于要求正式核定伊宁市工业生活用水定额的请示收悉。城市节约用水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工作,伊宁市地下水资源虽较为丰富,但从长远考虑,应高度重视并做好当前的节水工作。
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节约用水的规定精神,参照疆内部分城市用水定额标准,并结合伊宁市的实际,本着就高的原则对伊宁市原有计划用水定额部分进行了重新测算修订,并组织调查人员深入用水大户进行了摸底,广泛征求了用户的意见。经研究,同意将此计划用水定额标准试行一年。
关于超计划用水加价幅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 十六 条规定为标准水后的一至五倍,考虑到伊宁市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伊宁市的超计划用水加价幅度按标准水价的一至三倍执行。
本文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望你们做好节约用水宣传工作。
伊宁市工业生活用水量定额标准(试行)
南疆 北疆
阿克苏 喀什 石河子 昌吉 伊宁市修正
生活用水升/每人每日
95 100 110 120 120
15 15 20 60 60
楼房建筑 0.85 0.5 1.2 1 1
基建维修 0.5 0.5 0.85 1 1
家属楼 80 80 85 70 85
平房 45 30 45 40 45
(奎屯)
(镇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