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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04 生效日期: 2000-04-04
发布部门: 辽宁省府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1]1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交通厅、财政厅、公安厅、计委《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年四月四日 
 
  为保障我省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国务院交通税费改革方案未正式公布实施之前,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和省有关交通规费征收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稽查和管理工作。 
  二、各级政府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确保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交通、公安、财政、计划、农机等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00〕2号文件精神和《辽宁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通知》(辽政发〔1999〕45号)的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和措施,保证交通规费按时足额征收,维护征费秩序。 
  三、各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要继续坚持依法照章征费,采取有力措施,加大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力度,依法打击拖欠、漏缴、拒缴、抗缴交通规费行为。同时要秉公执法,文明服务,主动向缴费义务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各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交通规费征稽机构搞活宣传,对拒缴、抗缴交通规费的行为,予以公开曝光。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核发车辆牌证、车辆异动登记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没有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和公路养路费的车辆,不予办理登记。 
  五、公安机关对妨碍国家交通征稽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 
 
 
省交通厅 
省财政厅 
省公安厅 
省计委 
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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