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铁电务[1987]401号
总则
铁路通信是指挥列车运行,组织铁路运输生产,提高效率,保证安全,传输各种信息及公务联络的重要设施。通信部门各单位要以现代化建设为中心,坚持为用户服务的方针,做到通信联络迅速、正确、保密、稳定。
通信工作必须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坚持以预防为主,强度与性能并重的原则,全面安排,认真完成大、中、维修计划,充分发挥设备效能,经常保持设备完好状态,延长使用寿命。
铁路通信具有点多线长、布局成网、分散维护、集中使用的特点。维护管理必须树立全程全网观念,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基层建设,搞好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基础工作,应用先进技术,掌握技术业务,密切协作,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铁路通信技术维护规则》是铁路通信维护工作的准则。各单位必须遵照本规则的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则的解释和修改权属于铁道部。
总一1条 凡为铁路运营所设置的通信设备,均由电务部门负责维护。铁路各工厂、院、校、工程部门设置的通信设备,纳入铁路通信网时,均应符合本规则的标准,并实行统一调度管理。
总一2条 新建、扩建、改建及大修的通信设备,均应按照有关制造、设计、施工的规定和设计文件进行验收,合格后方能接管、维修、运用。
总一3条 固定资产的调拨、移设、封存、启用和报废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办理。调拨的固定资产应保持完整,有关附属设备、备件及技术资料应一并调拨。
总一4条 铁路通信设备原则上不租给路外单位使用。路外单位需租借时,应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当铁路需用时,应予收回。
总一5条 铁路通信网的构成、运用和调整,由铁道部统一安排管理。日常分工:干线通信由铁道部管理;局线通信由铁路局和铁路分局分别管理。
总一6条 铁路通信网是国家通信网的一部分,铁路通信必须按照国家关于通信保密的规定执行。凡在通信中涉及国家机密的,应采取保密措施。
总一7条 各种战备通信设备(包括迂回线路和移动通信车)的运用管理由电务部门负责。根据平战结合的原则,加强设备维护,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总一8条 为保证通信不间断运用,应有计划地提高通信设备交流供电的可靠程度。凡设在信号专用电源区段的通信设备,应设分路保险丝共用交流电源。
总一9条 铁路通信维护工作实行铁路局、铁路分局、电务段(包括通信段,以下同)三级管理。
铁路局为加强通信的全程全网的管理,在局、分局所在地设置通信段,区间设电务段。
总一10条 电务段根据维修工作需要设置有线通信检修所、无线通信检修所、中修队、领工区、通信机械室、电务试验室、工区等专业维修单位。
总一11条 铁路局应配备电务试验车;电务段、电务大修队需备轨道车、检修测试车等相应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区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维修车辆。
总一12条 通信设备实行大、中、维修三个修程。维修工作包括:日常检修、定期轮修、重点整修。
日常检修是及时发现问题,消除故障因素,确保通信畅通的经常性生产活动,包括日、旬、月、季、半年检修测试工作。
定期轮修是恢复、改善与提高设备强度和性能的修理测试工作,故修周期可根据设备使用频繁、重要程度而定,一般为一年及其以上,应逐台、逐段、逐电路的进行。
定期轮修中,凡能替换的设备,实行入所轮换修,不能替换的设备,应组织专业班组集中修。
重点整修是工作量较大,无固定周期,一次性的设备整修工作。
在设备维修工作中,各维修单位均应实行检修负责制和质量检验制等科学管理方法。检修周期如须变更,应按通信网管理分工原则,履行审批手续。
总一13条 电务段应根据本规则规定和上级要求,结合设备质量状况,编制年(月)维修工作计划及质量提高计划,内容包括定期轮修和重点整修工作项目。
各工区、室、所根据维修工作计划内容、周期,编制通信设备维修工作计划表。计划表是通信部门贯彻检修负责制,进行计划维修的基本制度,必须认真编制,严肃执行。
总一14条 电务段应按本规则规定,做好维修质量管理工作。努力提高设备质量、工作质量、运用质量。
总一15条 通信设备的使用年限达到或超过大修期,如通过维修和中修达不到质量标准时,要安排大修。
通信设备大修必须通过实际调查和技术鉴定,确认需要大修时,由电务段编制“大修任务申请书”,内容包括:大修理由、范围、方案和估算等,报上级审批。
通信设备大修,允许整机、整组更换或更新制式,适当增容。通信线路大修包括电缆和架空明线大修,明线也可更换电缆。
总一16条 为及时掌握大、中、维修工作进度及质量状况,电务各单位应认真做好日常统计分析工作,并根据本规则统计报告办法的规定,填写报表,按时上报。
总一17条 为加强通信技术管理,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电务段应备有完整、正确的通信设备技术履历簿,并妥善保管。在设备变动时,除办理有关设备变动手续外,应及时修订,每年全面核对一次。对各种技术、测试资料应建立技术档案,定期分析,指导维修工作。
总一18条 认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积极采用新方法、新技术,有重点、有步骤地采用自动化检测、统计、分析、诊断等现代化手段,改革维修方式,不断提高通信质量和运用管理水平,为逐步实现“状态修”创造条件。
总一19条 为提高职工科学技术水平和保证设备、人身安全,各级领导必须加强职工技术业务培训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并经常检查执行情况,定期进行考核。
新工人及改职人员须经培训、考试合格,领导批准后,方能独立担当工作。多次考试不合格者,应适当调整其工作。
总一20条 通信工作人员应认真搞好设备维护工作,预防故障的发生。当设备发生故障时,应按本规则规定处理,缩短故障延长时间。
总一21条 通信工作人员必须树立保密观念,遵守下列守则:
1、严禁在机上私人通话或通报;
2、严禁窃听电话;
3、不得在公共场所、私人通信中及与无关人员谈论工作情况;
4、未经批准,通信机房不得拍照,不得带引无关人员进入机房;
5、妥善保管好通信文件和资料。
第一篇 通信线路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1一1条 通信线路是构成铁路通信网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工作应保证线路强度、性能经常良好,为传递各种信息提供安全畅通、稳定可靠的通路。
第1一2条 本规则所称的通信线路,包括明线线路和电缆线路。明线线路有长途、地区、站场线路、引入线和线路附属设备等;电缆线路有长途、进局、介入、地区、站场电缆线路,无人、中间、终端增音机、再生中继器,线路附属设备和电缆充气维护设备等。
第1一3条 通信线路的等级,一般相同于铁路等级规定,按铁路等级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如遇有特殊情况,可由铁道部按需要指定该通信线路的等级。
第1一4条 通信线路维护工作分大修、中修和维修。大、中修为按规定周期进行的定期维护工作,由部、局、分局、段分别掌握;维修为电务段的经常生产活动,其类别应包括日常检修、定期轮修和重点整修。
第1一5条 通信线路已到大修年限,在一个中修修程内,计划新建或改建为地下电缆线路时,不再安排大修,应进行中修和维修。
第1一6条 为预防自然条件和外界对通信线路的影响,必须重点加强可能发生灾害区段和薄弱环节的维护工作,加强季节性检查,及时排除故障隐患,以增强抗灾和抗干扰能力。
第1一7条 当发生损坏通信线路,危及通信安全时,应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处理。
第1一8条 电务大修队、电务工程队、通信中修队应做为灾害抢修的主要力量,并应在完成大、中修任务的基础上,根据情况,补充维修劳力之不足,但大修工作一般不得占用维修劳力。
第1一9条 在通信线路维护工作中,必须建立与健全安全生产制、试验联系制和质量检查验收制。
第1一10条 通信线路中严禁设置影响通信传输质量和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非通信回线。在遇有不影响通信质量、不危及安全的条件下接入时,必须经过全面鉴定,并履行批准手续;但在电缆内不得造成两个车站间的死线对。
第1一11条 载波基线上不准搭挂电话机。
第1一12条 不同方向的长途线路,引入12路载波增音站时,应将全部回线分方向引入,不得跨越增音站架设明线或电缆。
第1一13条 通信线路在运用中,遇有迁移、改设时,除按本规则标准执行外,还应参照铁道部有关通信施工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二章 设备管理
第一节 管理范围
第1一14条 通信线路和通信机械设备的维护分界,以引入室内的第一连结处为分界点,并作如下原则规定:
1、保安器、分线箱(盒)、总配线架,以外线端子为分界点,其外线端子属于室内设备;
2、高频分线盒,以内线端子为分界点,其连接塞子属于室内设备;
3、尾巴电缆,以连接机械设备的接插件为分界点,其接插件属于室内设备。
对于引入室内的成端电缆、配线的日常清扫、整理和其裸露端子配线焊接、根据强度的检查等工作,均由所在室负责。
第1一15条 在通信线路中的非通信部门回线及其引入设备的维护分工规定如下:
1、通信线路上的非通信部门回线由通信部门负责;
2、在通信线路上单独分歧或引入的非通信回线,由有关部门负责。明线线路以分歧、引入与明线的接头处分界;电缆线路以分线箱(盒)进线端子分界;其接头与端子均由有关部门负责;
3、与通信回线集中引入的非通信部门回线的引入设备,凡保安器安装在通信设备中,由通信部门负责,以保安器出线端子分界。
第1一16条 各维护单位应根据线路维护工作的需要,配备必要的工具、仪表、便携式无线电台,并建立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管理,经常保持良好。
主要仪表名称有:振荡器、电平表、频率计、串音衰减测量仪、交、直流电桥、可变衰减器、杂音测试器、兆欧表、线障脉冲测试器、同轴脉冲测试器、击穿装置、接地电阻测量仪、导纳电桥、气压表、查漏仪、电缆障碍探测器,以及相应的数字、光纤通信仪表等。
第1一17条 备用通信线路应加强维护管理,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第1一18条 各电务段应根据铁路分局批准的应急储备定额,储备好通信线路抢修备用器材,抢修动用后,应立即补齐,并经常保持完好。
第二节 设备变更的批准权限
第1一19条 变更通信线路下列主要技术条件及运用方式时,属于Ⅰ级线路的由铁道部批准,属于Ⅱ、Ⅲ级线路的由铁路局批准。
1、变更杆面型式,交叉制式,交叉区的划分;
2、变更引入方式、介入电缆;
3、装设防止高压输电线路危险影响的保护装置;
4、变更电缆的制式、及无人段距离;
5、变更长途电缆高频芯线运用;
6、增开载波设备;
7、改变载波基线或在载波基线上增减进局设备、滤波器及分歧引入等;
8、增设非通信部门用的回线;
9、增设或撤除明线线对;
10、其它重大变更。
第三节 技术资料
第1一20条 工区应备有完整、正确的技术资料,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遇有变动时应及时修改,每年核对一次。应备有的主要技术资料如下:
1、明线线路平面图,架空电缆平面图、地下电缆径路图,平衡接续图,机房平面图;
2、明线线路架设位置图、交叉图、电缆芯线运用台帐;
3、高频分线盒、分线箱(盒)运用台帐;
4、电缆充气系统径路示意图、电缆充气设备技术资料;
5、无人增音机电路图、配线图、说明书;
6、无人增音机设备台帐及履历卡片;
7、仪表电路图、说明书;
8、定期测试记录,设备检查、验收记录。
第三章 设备维修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1一21条 通信线路维修人员,在维修工作中必须做好以下各点:
巡回检修:经常进行护线宣传,及时发现问题,排除故障因素,确保通信畅通;
定期轮修:保证线路及设备完整良好,预防故障发生;
重点整修:增强线路抗灾抗干扰能力,并巩固提高电特性指标,确保线路传输质量。
第1一22条 通信线路定期测试的起止点及测试负责单位规定如下:
1、测试起止点
(1)长途明线载波基线以增音段,明线实回线以音频段为起止点;
(2)长途电缆载波通道以有人段,电缆低频线以音频段为起止点;
(3)地区线路,用户线由总配线架至用户话机、局间中继线以出入中继器为起止点。
2、测试负责单位
(1)长途线路由载波室负责;
(2)地区线路由自动室负责;
(3)站场线路由各有关工区负责;
(4)无人增音机由有关工区负责;
(5)电缆充气设备及线路附属设备的测试由有关工区负责。
第1一23条 通信线路定期测试中,当明线12路(包括3路)增音段合格时,线路附属设备可不测;电缆有人段合格时,无人段和无人增音机可不测;地区用户电路合格时,地区线路可不测。对不合格回线,应由测试负责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及时分清地点,查明原因,克服解决。各有关单位应服从负责单位的统一指挥。
第1一24条 通信线路维修单位在进行维修工作时,应事前与有关机械室、电话所取得联系,告知工作地点及内容;作业中如有可能影响线路正常使用时,应随时保持联系;工作完毕,应通知有关机械室进行回线试验,确认良好,方能离开工作现场。
线路发生故障,工区人员,应服从电务调度和有关机械室的统一指挥。
第1一25条 通信线路的定期轮修和重点整修,尽量采取集中劳力现场修;能替换的线路附属设备和无人增音机等,应集中入所修。
第二节 维修测试项目与周期
第1一26条 长途明线线路的维修测试项目与周期如表1一1、表1一2所列(表略)。
第1一27条 长途电缆线路的维修、测试项目与周期如表1一3、表1一4所列(表略)。
第1一28条 地区及站场通信线路的维修、测试项目与周期,可参照长途明线线路和长途电缆线路的有关规定;个别项目如架空电缆等由局、分局自行规定。
第1一29条 地线、保安器、引入线及杆上配线、附属设备的定期轮修测试项目与周期如表1一5所列(表略)。
第1一30条 无人增音机的维修、测试项目与周期如表1一6所列(表略)。
第1一31条 长途电缆线路高频通道的测试项目与周期如表1一7、表1一8所列(表略)。
第四章 大修、中修与抢修
第一节 通信线路大修
第1一32条 通信线路大修是按线路耗损程度和铁路通信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全面整修和技术改造,以恢复改善线路的强度和电特性。
第1一33条 大修后的线路质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及大修设计技术文件。
第1一34条 大修周期:长途明线线路木材杆路一般为15~20年,钢筋混凝土杆路一般为30~40年;导线大修,铜线一般为30~40年,铁线一般为15~20年。长途电缆线路可根据质量情况酌情安排。地区及站场线路一般为20年。
第1一35条 大修计划的安排,应保证全程全网质量。长途线路应按增音段连续进行,涉及与邻局有关时,事先共同协商,尽量同时进行;地区及站场线路应按一个地区或站安排,也可分片、分段、分期连续进行。
第1一36条 大修主要工作项目及重点要求,如表1一9~表1一11所列(表略)。
第1一37条 分局应根据电务段提报的“大修任务申请书”,经综合平衡后,下达“设计任务书”进行设计。如涉及变更一级线路的主要技术条件时,应将“设计任务书”报铁道部批准后,方可进行设计。设计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两段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设计)或一般设计(施工设计)。
第1一38条 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设计范围和设计主要依据;
2、现有线路情况和今后发展需要;
3、主要的设计方案,技术条件,必要的计算资料及图纸;
4、旧料、旧设备利用情况及更换依据,垫用料数量和返回料的处理意见;
5、涉及或需要其他单位配合进行的项目、地点、数量、费用列支及协议书
;
6、总工作量及劳力、主要材料、仪表、机具数量;
7、概算。
第1一39条 施工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采用一段设计时,参照初步设计的内容,作必要的说明。采用两段设计时,对初步设计作必要的补充;
2、工程数量,主要材料规格及数量、设备、仪表类型、规格及数量;
3、主要图纸;
4、概算或修正概算。
第1一40条 大修设计文件应报铁路局审批。如属于一级电缆线路时,须将初步设计文件报铁道部审批。
第1一41条 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准施工,施工前应进行调查,编好施工计划。
第1一42条 施工预算由施工单位根据施工设计和施工定额及有关费率编制,报分局审批。
第1一43条 大修竣工后,确认符合设计文件及工程质量标准时即可进行验收。全部竣工的验收,须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办理。形成局部运用能力的分片、分段验收,可由电务段进行,必要时分局派人参加,局抽验。
第二节 通信线路中修
第1一44条 通信线路中修是根据线路耗损程度,定期进行整修和补强工作。中修周期:长途明线线路一般为4~6年;长途电缆线路和地区、站场线路一般为5年。但遇有以下情况,可酌情延长或缩短:
1、明线线路为钢筋混凝土电杆、铁担;电缆线路为铅护套、铠装时,可延长中修周期;
2、明线线路为木杆在白蚁地带;水泥杆在盐碱地区;电缆护套有腐蚀时,可缩短中修周期。
第1一45条 长途线路中修,原则上应按增音段分期连续进行;涉及两个电务段时,应相互联系,同时安排。
第1一46条 中修工作范围
1、维修工作规定的工作项目及查找克服直流电特性不合格回线;
2、明线线路重点更换或整修不合格的电杆、拉线、线担、绝缘子、导线、地线,清洗绝缘子以及线路补强等;
3、电缆线路重点更换或整修不合格的电缆、地线、吊挂装置、严重漏气、接头腐蚀、人孔严重渗水,处理电缆埋深不够,防护不善,充气维护设备及区间通话柱不良等;
4、改善线路径路不符合建筑接近限界规定处所。
第1一47条 电务段提报中修计划,事先必须通过实际调查,将主要工作量及费用计划报铁路局批准。施工前,电务段应编制施工技术组织措施计划报铁路局备查,其内容应包括劳力组织、进度安排、材料储备、技术安全措施等。
第1一48条 电务段要加强中修管理,认真掌握施工进度,经常进行质量抽查,严格执行竣工后的质量检查验收,验收标准按《中修质量标准》规定,并附直流电特性、地线测试记录及电缆线路气压测量记录。
第三节 灾害预防及抢修
第1一49条 为保证在自然灾害及特殊情况下不中断通信和减轻灾害影响,电务段应事前作好防洪、防寒、防雷、防风等季节性工作及灾害抢修准备工作。
电务段应建立抢修组织,经常对通信工作人员进行有关灾害抢修知识教育。当发生灾害危及通信线路正常使用时,各单位应紧密联系,采取抢修、迂回等有效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汇报。
第1一50条 在灾害季节期间,通信部门各级领导干部和线路维护工作人员,均应坚守岗位,建立昼夜值班制度和汇报联系制度,遇有灾害发生立即组织抢修。
第1一51条 通信线路损坏时,应按下列顺序修复:
1、列车调度电话线;
2、闭塞线、站间行车电话及扳道电话线;
3、干线长途电报、电话线;
4、其他电话线。
第五章 质量标准
第一节 明线线路的质量标准
第1一52条 明线线路的外观强度标准规定如下:
1、接近限界
(1)明线线路的最小接近距离应符合表1一12的规定(表略)。
(2)长途明线线路与自动闭塞高压线路的最小平行接近距离,应符合表1一13、表1一14(表略)的规定。
(3)长途明线路个别电杆与电力线路接近时,两线路间导线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电力线最高杆塔的高度。但在线路密集或狭窄地段,电力线路导线与通信线路导线间在最大摆度时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表1一15(表略)的规定。
(4)长途明线线路与铁路接触电线网、电力线路、电车线路、有线广播线路交越时,其夹角不得小于45度,特殊地段也不得小于30度。
(5)平行的两趟通信明线线路相互间的距离一般规定如下:
①双方皆为音频线路,或双方皆为3路载波线路,或仅一方为3路、12路载波线路时,不得小于8.5米;
②双方皆为12路载波线路,端机方向相同,增音站位置一致时,不得小于20米;否则,应根据具体情况计算确定。
(6)长途明线线路和广播线路间的最小平行接近距离,应符合下列的规定:
①广播线为单线,用弯脚挂设时,最小接近距离应不小于表1一16(表略)规定;
②广播线与电话线都为双线并施作交叉,两线平行为任意长时,最小接近距离应不小于电杆高度;
③广播线与电话线都为双线而广播线不作交叉、电话线施作交叉时,最小接近距离应符合表1一17、表1一18(表略)规定。
2、电杆
(1)电杆随径路正直,直线杆根部偏移小于根径的1/2;顶部倾斜小于稍径;角杆根部内移一般为100~300毫米。
(2)电杆牢固整洁、电杆周围培土坚实牢固。木杆杆根周围500毫米内无杂草,无积水坑。钢筋混凝土电杆,横向裂纹宽度不超过0.2毫米,长度不超过2/3圆周长。纵向裂纹不超过一条,宽度不超过0.2毫米,长度不大于1米。裂纹宽度在0.21~1.0毫米的应进行修补或加强处理。
(3)新设及更换电杆的埋深应符合表1一19的规定。但石质地带,用钢钎或爆破方法凿成圆坑,坑臂垂直者,埋深可按表1一19(表略)减少100毫米。13~15米电杆的埋深,可按12米电杆的规定增加200毫米。
(4)电杆防腐规定如下:
①钢筋混凝土电杆在盐碱酸性土质地带,应在电杆出土处上下各500毫米,涂以沥青;
②木杆无空心,杆身、杆根腐朽部分刮除干净,涂油防腐;杆顶及槽口处要涂有防腐油;杆上残留无用的穿钉孔、步钉孔、弯脚孔等应用浸过防腐油的木屑堵塞;
③木杆根部腐朽的,去腐后剩余心材的圆周围长不小于表1一20(表略)规定;
④小于表1一20规定的,须设帮桩加固;
⑤杆身或杆身局部腐朽,去腐后净剩直径不小于表1一20中数据换算的杆径;
⑥有双方拉线的电杆根部围长可按表1一20规定值小15%;
⑦高于8.5米的电杆,其长度每增加1米,电杆根部最小容许围长,应按表1一20数值增加6%。
(5)有被碰撞、水冲可能的电杆,或基础不稳的电杆,均应设有防护加固装置。
(6)杆号清楚、正确、无缺;接线盒或区间电话整洁完好,指示箭头完整、正确。
3、拉线
(1)维修拉线时应符合表1一21(表略)规定。
(2)新设或更换拉线时,应符合标准要求(见附录A)。
4、线担
线担标准应符合表1一22(表略)规定。
5、导线
导线的标准应符合表1一23(表略)规定。
6、明线进局和车站引入设备
明线进局和车站引入设备(不包括线路附属设备)标准应符合表1一24(表略)规定。
第1一53条 明线线路的电特性标准如表1一25、表1一26(表略)所列。
第二节 电缆线路的质量标准
第1一54条 电缆线路的外观强度标准规定如下:
1、接近限界
(1)直埋电缆线路与其他设施的最小接近距离应符合表1一27(表略)规定。
(2)架空电缆与其他设施的最小接近距离,参照明线线路的规定。
2、电缆埋深
(1)直埋电缆的埋深应符合表1一28(表略)规定。
(2)各种通信电缆可同沟埋设,但与信号电缆、站场扩音电缆应尽量分开埋设,不得已同沟埋设时,两种电缆应采用金属护套且接近距离不小于0.1米,埋深要符合通信电缆的规定。
(3)电缆管道顶部至路面的埋深,一般地段为0.8米。特殊地段应符合表1一29(表略)规定。
(4)水底电缆在岸滩部分的埋深应不小于1.5米上岸地坡度应不大于40度。
(5)全塑料护套电缆应埋设于冻土层以下。
3、直埋电缆防护措施
(1)穿越铁路和主要公路时可用钢管防护,维修更换时应用金属管槽,在强腐蚀地带应和铸铁管防护。穿越一般公路或农村大车道应用硬塑料管或水泥槽防护;
(2)在铁路路肩或其他困难地段沟深达不到标准时,应设水泥槽防护,水泥槽盖至少应在地面以下0.2米;
(3)穿越居民密集区及可能挖掘动土地段应用砖防护;
(4)直埋确实有困难的断沟可用钢管防护;
(5)穿越有冲刷或挖掘可能的山洞、水溪、沟渠宜采用漫水坡挡水墙或水泥槽防护;
(6)通过坡度大于30°,坡长大于30米的斜坡和石山宜用“S”形敷设方式防护;
(7)通过隧道及明洞应设水泥槽防护;
(8)通过拱桥、钢筋混凝土桥应采用水泥槽、槽钢或钢管防护。
(9)通过钢梁桥时应采用防震措施;
(10)桥上电缆接头应采用加强措施;
(11)电缆护套应无腐蚀、龟裂和损伤等缺陷;地下电缆金属护套的防护层应完整良好;电缆接头应做对地绝缘处理,除变电所分歧电缆外,其他分歧电缆护套应与干线电缆护套连通。
4、电缆弯曲半径应不小于下列规定:
(1)铅护套对称电缆为电缆金属护套直径7.5倍;
(2)铝护套对称电缆为电缆金属护套直径的15倍;
(3)小同轴电缆为电缆金属护套直径的15倍,困难的地方不小于7.5倍。
5、充气维护
(1)充入电缆和无人增音机内的气体,应经过过滤与干燥,对电缆和无人增音机应无化学反应,不降低电特性;
(2)温度为20℃时,电缆充入气体的含水量不得超过1.5克/米,充入气体水份含量与湿度的关系(可参看附录D);
(3)在充气端充入电缆和无人机内的最高气压标准:在20℃时,铅护套电缆和无人机应小于100千帕,铝护套电缆应小于150千帕;
(4)充气设备完整,运转正常,控制告警设备动作良好可靠;
(5)主干电缆和长度在50米以上的分歧电缆,以及各种密封式机箱均应充气,气路应具备相互连通的条件。50米以下的区间分歧电缆视具体情况,可单独充气;
(6)充气维护有关气压标准在20℃时应符合表1一30(表略)规定。
6、无人增音机的外观强度
(1)机壳油饰完好、无锈蚀,机盖严密无漏气;
(2)螺丝完好,各部紧固牢靠,机壳及尾缆接地良好;
(3)同轴插座不变形、绝缘瓷完好无损。勤务电话插座完好;
(4)标记清晰,站号、机盘号正确。
7、电缆的防雷
(1)长途通信电缆应根据当地雷暴日数、土壤电阻率、地理环境和所用电缆类型等确定防雷地段和措施。
(2)电缆线路经过年平均雷暴日数小于20天以及10米深处的土壤电阻率小于100欧·米的地区时,可不采取防雷措施。
在雷暴日大于20天以及10米深处的土壤电阻率大于100欧·米地区,电缆线路遇到下列处所时,宜采取防雷保护措施:
①地质结构发生突变的地方;
②在石山与水田、河流交界处、矿藏边界处、进出森林边界处等具有边际效应的地方;
③面对广阔水面的山岳向阳坡或迎风坡;
④地形较高或突出孤立的山顶;
⑤曾遭雷击的地点;
⑥电缆距孤立的10米以上的大树,高于地面6.5米以上的电杆(包括拉线)或高耸建筑物并其保护接地装置小于表1一31(表略)的净距要求时。
(3)长途通信电缆线路防雷保护可采取以下措施:
①两条以上的电缆同沟敷设时,在相距较近的接头处应做横连线;
②电缆线路应做防雷保护系统接地,其间距宜为4公里,对于雷害严重地段防雷保护接地的间距可适当缩短,接地电阻值宜小于5欧,困难地点不应大于10欧;电气化铁路区段,长途通信电缆的屏蔽地线可以代替防雷地线;
防雷保护接地装置应与电缆垂直布置,接地体与电缆的间距不宜小于10米,接地标石上应有地线断开测试的条件。
③在落雷较广的地带,宜设地下防雷屏蔽线。宜采用截面积不小于50毫米的镀锌钢导体,宜平行设在距电缆0.3米左右的上部,不得与电缆连通,也不另作接地装置,但应将其延伸到土壤电阻率较小的地方。
在设防雷屏蔽线区段,无绝缘外护套电缆可取消防雷保护系统接地;有绝缘外护套电缆仍应设置防雷保护系统接地;
④对于孤立的防雷目标,宜采用消弧线或避雷针保护。电缆与孤立的防雷目标间距小于5米时,不宜采用消弧线措施;
⑤雷害严重地段,可采用防雷电缆。
(4)长度在1公里以上的分岐电缆,应按所属主干电缆线路的系统要求,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8、电缆的防蚀
(1)长途通信电缆应考虑土壤腐蚀,漏泄电流腐蚀和晶间腐蚀。防腐蚀区段及其采用措施,应根据对电缆径路中的土壤和水等介质的化验分析结果确定。
(2)由土壤和水引起的腐蚀,应分别情况对电缆线路采用下列措施:
①中等腐蚀地段可采用一级防腐电缆;
②强腐蚀地段可采用二级防腐电缆,镁、铝合金牺牲阳电极或阴极保护设备;
③对于局部腐蚀地带,宜在电缆上包复防护层或采用硬聚氯乙烯管进行防护。
(3)电缆的对地电位或外护层漏泄电流密度超过防腐蚀标准时,应分别情况采用排流器、阴极保护设备和安装绝缘套管。
(4)对晶间腐蚀应采取下列措施:
①避免在有周期震动和固定震动的地方敷设电缆;
②在电缆经常受震动的地段采取防震措施,并对电缆进行余留;
③采用阳极或阴极保护设备。
(5)电缆与输油管道及直流电气化地下铁路平行接近时,电缆金属护套应对地绝缘。
(6)电缆通过有白蚁危害的地段时,可采用以下措施:
①在选择电缆径路时,可根据白蚁的生态条件,避开易受危害的地段;
②采用钢带铠装电缆并进行填砂深埋处理;
③采用防蚁电缆;
④在电缆外面包扎防蚁塑料带或涂防蚁漆;
⑤将电缆周围的土壤用防蚁药物进行处理;
⑥电缆采用架空方式;
⑦在局部蚁害严重地段,用电缆槽或水泥沙浆包封电缆。
9、电缆的防电磁影响
(1)长途通信电缆与高压电力线路、电气化铁路接触网、单线大地制有线广播线路、大功率的无线电台发射天线、发电厂、变电站和高压杆塔的接地装置等接近时,应考虑对通信电缆线路产生的危险影响和干扰影响;
(2)电气化铁路区段,新建长途通信电缆应采用铠装二级外护层的高屏蔽地下电缆。电缆金属护套对50赫的感应纵电动势每公里为30~150伏时,其理想屏蔽系数应小于0.1;
在铁路改建为交流电气化的区段,当接触网和通信都采用防护措施,并能满足危险及干扰允许标准时,也可利用原有通信电缆;
(3)受电气化铁路影响的通信电缆,其金属护套应设屏蔽接地。长途电缆接地间距不宜大于4公里,其接地电阻:在通信站不应大于1欧,条件困难时,最大不应超过2欧;在变电所及分区亭附近处不应大于2欧;其他各接地点不宜大于4欧。地区(站场)电缆与电气化铁路平行接近长度超过2公里时,其主干电缆(或平行接近段)两端应设电缆屏蔽接地;
(4)电气化铁路区段,长途电缆与接头套管金属护套间,分歧电缆与干线电缆金属护套间,必须全部连通并接触良好。当电缆通过无人增音站、转接房等须将电缆护套断开时,其金属护套间应用导线连通;
(5)电气化铁路区段长途电缆回线终端,应加装绝缘变压器;
(6)电气化铁路区段长途通信电缆引入室内时,电缆金属护套的室内部分与室外部分应互相绝缘。装有长途电缆芯线直接相连设备的机架或机壳应对地绝缘。在与地绝缘的机架或机壳前后应铺设绝缘垫;
(7)引入变电所或分区亭电缆,应有绝缘外护层。在变电所附近的电缆屏蔽接地与变电所接地网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
(8)在接触网支柱及距接触网带电部分5米范围以内的通信设备金属结构体均须接地;
(9)由于受电气化铁路接触网的危险影响,在通信电缆同一芯线上,任何两点间的感应纵电动势(有效值)应不大于表1一32(表略)规定值:
(10)外界电磁影响在长途通信电缆线路中所产生的危险和干扰影响,应参照有关标准及其他有关协议规定办理;
(11)通信电缆线路与无线电台的发射天线接近,当电台的发射频率落入电缆线路传输信号频带内时,在电缆通信回线中产生的干扰电平值,与电缆传输信号电平间的防卫度应小于65分贝(7.5奈);
(12)电缆音频回线受有线广播或电气化铁路干扰影响,当杂音电压超过标准值时,应加装N型线圈防护。
第1一55条 电缆线路的电特性标准如表1一33、表1一34、表1一35(表略)所列。
第1一56条 长途电缆线路增音机的电特性标准如表1一36~表1一40(表略)所列。
第三节 电缆载波通道的电特性标准
第1一57条 电缆载波通道的电特性标准规定如下:
1、15路有人段
(1)频率特性
①A一B方向的96、140千赫,B一A方向的40、80千赫的接收电平较标准值偏差应≤0.9分贝(0.1奈);
②在通频带内A一B方向以96、140千赫,B一A方向以40、80千赫的接收电平值连线为基准,有人增音机输入端电平偏差≤2.2分贝(0.25奈),其输出端电平偏差≤0.9分贝(0.1奈);
③同缆同频率接收电平差≤2.6分贝(0.3奈)。
(2)固有杂音电平
(3)非线性失真见表1一41、表1一42(表略)。
(4)过负荷点电平
①701(B)型≥15.6分贝(1.8奈);
②ZWL15一1(SBZ)型≥13分贝(1.5奈)。
(5)远端线性串音防卫度见表1一43(表略)。
(6)遥测电平
①701(B)型一34.7±4.3分贝(-4.0±0.5奈);
②ZWL15一1(SBZ)型一30.4±4.3分贝(-3.5±0.5奈)。
2、300路有人段
(1)频率特性
①加1/2均衡器后,有人增音机“调放出”(均放出)电平偏差≤1.74分贝(0.2奈);
②加干线均衡器后,有人增音机“功放出”(线放出)电平偏差≤0.61分贝(0.07奈);
③60、1364千赫导频在“功放出”(线放出)电平偏差≤0.35分贝(0.04奈)。
(2)固有杂音电平(功率电平)
在3.1千赫带宽时,应符合表1一44(表略)规定。
(3)谐波衰耗见表1一45(表略)。
(4)线性串音防卫度见表1一46(表略)。
(5)广播串音防卫度
在场强为250毫伏/米时,广播串音防卫度≥65.1分贝(7.5奈)。
(6)遥测电平
竣工值±2.6分贝(±0.3奈)。
3、300路全程载波通道
(1)频率特性见表1一47(表略)。
①在“调放出”(均放出)电平偏差≤3.5分贝(0.4奈);
②在“功放出”(线放出)电平偏差≤1.74分贝(0.2奈);
③在“功放出”(线放出)60千赫、1364千赫导频电平偏差≤0.35分贝(0.04奈)。
(2)谐波衰耗见表1一48(表略)。
(3)线性串音防卫度见表1一49(表略)。
(4)广播串音防卫度:在场强为250毫伏/米时,广播串音防卫度应≥65.1分贝(7.5奈)。
第四节 通信线路附属设备及保安装置的质量标准
第1一58条 明线线路附属设备外观强度、电特性标准规定如下:
1、明线线路附属设备包括明线终端引入设备及中间介入设备,其中有阻抗匹配线圈、纵向扼流线圈、排流线圈、音选调度滤波器、明线室外12路线路滤波器、串音抑制滤波器等,上述设备可集中安装,也可分散安装,在维修中均应保持下列外观强度标准:
(1)设备完整无缺,无脱漆、无锈蚀、无积尘;
(2)安装牢固,各紧固件不松动;
(3)布线整齐、合理、美观;
(4)各接头焊接良好,无假焊、无腐蚀;
(5)外壳及屏蔽线接地良好。
2、明线线路附属设备的装设应符合表1一50(表略)规定。
3、纵向扼流线圈的电特性标准表见1一51、表1一52(表略)。
4、阻抗匹配线圈电特性标准如表1一53、表1一54(表略)。
5、排流线圈的电特性标准如表1一55、表1一56(表略)。
6、音选调度滤波器见表1一57(表略)。
7、明线室外12路线路滤波器见表1一58(表略)。
8、双铜线、双钢线串音抑制滤波器见表1一59(表略)。
第1一59条 引入及杆上配线的技术要求如表1一60(表略)所列。
第1一60条 通信线路避雷装置技术标准规定如下:
1、明线线路保安装置
(1)终端杆、引入杆、试验杆的保安器要外观完好,整洁无损,管身管座接触好,不松动,配线整齐,安装牢固,放电管、熔丝管标称容量符合规定。
(2)下列电杆应装设避雷地线
①分歧杆、试验杆、跨越杆、长杆距杆及有顺线拉线的电杆;
②角距大于1米的角杆;
③引入通信站、电报电话所的连续5根电杆;
④装有保护设备、分线箱(盒)、滤波器等的电杆;
⑤与1千伏以上的高压线交越的两侧电杆;
⑥突出的电杆及山顶的电杆;
⑦遭受过雷击的电杆。
(3)避雷地线要保持外观完好,牢固可靠,无严重锈蚀;钢筋混凝土电杆装设地线的凿孔,要用水泥封严。
(4)在雷电较多的地区,处在郊外空旷地点明线终端,距引入、介入电缆附近200~250米线路上应装设架空地线,其标准要求:
①安装牢固,无严重锈蚀;
②架设高度符合规定。
(5)在雷电较多的地区,长途明线进入增音站、通信站、进局电缆和介入电缆以前;或在车站、工区等处回线分歧引入以前,应装设分级保护装置,其标准是:
①各级间隔符合规定;
②安装牢固,焊接良好,美观整齐;
③放电间隙的导线应与通信导线同质同径。
(6)保安器的技术标准如表1一61(表略)所列。
(7)明线线路分级保护的技术标准如表1一62(表略)所列。
2、通信线路避雷装置的接地电阻标准规定如下:
(1)明线线路避雷地线的接地电阻不大于表1一63(表略)规定。
(2)电缆线路的防护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列标准:
①长途电缆的防雷保护的系统接地电阻宜小于5欧,困难地区不应大于10欧。电气化区段长途电缆的屏蔽地线可代替防雷地线;
②电气化区段长途电缆的屏蔽地线的电阻值应小于4欧;在通信站应小于1欧,条件困难时最大不超过2欧;在变电所附近应小于2欧;
③无人增音机内机箱的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0欧,困难地带不超过20欧;
④电气化区段的区间电话柱,需要接地时其接地电阻应小于50欧;
⑤地区电缆的防雷接地电阻一般不应超过25欧。
3、电缆线路附属设备及保安装置的质量标准
(1)电缆线路附属设备包括人孔、手孔、径路各种标志电缆终端引入设备、中间介入设备、电缆防护设备、电缆安装固定和维修标志等。其中主要有电缆引入架、车站集中防护柜、电缆转接箱、室外交接箱、保安配线架、配线箱、分线盒、分线箱、端子板、气闭绝缘套管、加感线圈、绝缘变压器、N型线圈、负阻抗增音机、电缆防震设备、电缆防蚀设备等。在维修中应保持下列外强度标准:
①设备完整无缺;
②安装牢固、排列整齐;
③接续点焊接良好;
④径路各种标志应完整、明显、正确、字迹清晰;
⑤电缆测压、告警设备、气闭装置及防雷、防蚀、防洪、防冻、防震、防强电干扰等设施完整良好;
⑥区间电话设备完整、机箱开闭加锁正常;
⑦人孔和手孔清洁,无渗水、漏水、人孔盖保温层无损坏,人孔内金属配件齐全良好无锈蚀,电缆排列整齐,绑扎牢固;
⑧电缆分线箱(盒)绝缘电阻应大于50兆欧,内部配线整齐、焊接良好,保安装置及地线良好,杆上工作台牢固;
⑨电缆吊绳无严重锈蚀,吊挂牢固,挂勾间距均匀,一般为0.5米左右,地线装置符合规定;
⑩水线房、转接房设备应保持良好。
(2)电气化铁路区段安装的绝缘变压器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绝缘变压器频率为800赫的交流对地不平衡度用于调度回线时应不小于74分贝(8.5奈);用于一般回线时应不小于65分贝(7.5奈);
②绝缘变压器和与电缆回线直接相连的部件,其对地耐压试验应能在50赫1800伏的电压下,一分钟不被击穿。
(3)电气化铁路区段安装的防干扰杂音N型线圈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介入衰耗≤0.4分贝(300~3400赫频带);
②直流电阻<15欧(每圈);
③不平衡衰耗≥80分贝(300~3400赫频带);
④纵向阻抗
300赫>7千欧;
1000赫>17千欧;
3000赫>30千欧;
⑤绝缘电阻>100兆欧;
⑥耐压强度50赫,交流1800伏,一分钟不击穿;
⑦长时间通过直流60毫安情况下,①~④四项指标不降低。
(4)电缆气闭绝缘套管电气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绝缘电阻≥25000兆欧;
②耐压强度
四线组线间:50赫交流1000伏二分钟不击穿,
单线对地间:50赫交流1800伏二分钟不击穿,
同轴内外导体间,任意两外导体间:50赫交流200伏,二分钟不击穿;
③串音衰耗
四线组内、组间≥91分贝(10.5奈)(150千赫);
同轴对间≥139分贝(16奈)(60千赫);
同轴对与高频组间≥139分贝(16奈)(60~150千赫);
(5)长途通信电缆加感线圈电气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电感量100±1.5毫亨;
②两个半线圈电感差异度≤±0.1%(1千赫);
③线圈通以直流后电感量变化≤有效值3%(1千赫);
④直流电阻≤9欧;
⑤两线圈直流电阻不平衡度≤0.1欧;
⑥工作电容≤60皮法;
⑦耦合电容K1一K2、e1一e2≤40皮法(1千赫);
⑧线圈间近端串音衰耗≥91分贝(10.5奈)(1千赫);
⑨线圈间绝缘强度50赫交流1000伏二分钟不击穿;
⑩线圈对地绝缘强度50赫交流1800伏二分钟不击穿;
⑾线圈间及对屏蔽层的绝缘电阻≥25000兆欧(直流160伏)。
(6)市话通信电缆加感线圈电气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电感量:100±1.5毫亨或70±1.5毫亨;
②两个半线圈电感差异度≤±0.1%;
③通直流后电感量变化≤±3%(有效值);
④直流电阻<9欧;
⑤两线圈直流电阻不平衡度≤0.1欧;
⑥工作电容≤60皮法(1千赫);
⑦耦合电容K1一K2、e1一e2<40皮法(1千赫);
⑧线圈间近端串音衰耗≥9奈(1千赫);
⑨线圈间、线圈对地绝缘强度50赫交流500伏二分钟不击穿;
⑩线圈间及对屏蔽层的绝缘电阻≥10000兆欧(直流160伏);
(7)落地式室外交接箱电气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耐压强度:50赫交流500伏一分钟不击穿;
②绝缘电阻≥500兆欧。
(8)市话通信电缆分线盒电气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耐压强度:50赫交流500伏一分钟不击穿;
②绝缘电阻≥500兆欧。
(9)室外电缆保安分线箱电气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熔丝管熔断电流≤6安(10秒内);
②熔丝管负荷电流3安电流一小时不熔断;
③放电器弧电压交流720~1050伏放电;
④耐压强度50赫交流1000伏一分钟不击穿;
⑤绝缘电阻≥1000兆欧。
(附录略)
第二篇 长途通信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2一1条 长途通信设备是构成长途通信网,实现通信多路化的重要设施;维护工作应为电话、电报及多种信息的传输提供优质可靠的通信电路。
第2一2条 本规则所称的长途通信设备系指载波电话终端机、高频转接设备、明线增音机、电缆有人增音机、引入试验设备及附属设备。
第2一3条 长途通信电路(简称长途电路)由长途通信设备和长途通信线路构成。长途电路有载波电路和实回线电路两种,其起迄点规定如下:
1、载波电路:从载波机音频二线或四线端塞孔至对端载波机音频二线或四线端塞孔。
2、实回线电路:从载波试验室(简称载波室)引入试验架音频外线塞孔至对方载波室引入试验架音频外线塞孔。
第2一4条 载波电路分路端和机端电路两种
(1)路端电路:指在两地终端使用的载波电路,它可由一个或几个音频转接段构成。
(2)机端电路:指一个音频转接段的载波电路。它又分为高频转接机端电路和非高频转接机端电路。
第2一5条 长途电路根据其使用性质,分为干线长途电路和局线长途电路。
干线长途电路(简称干线电路)为铁道部至铁路局、铁路局间、铁道部至任意地点和铁道部指定的电路;
局线长途电路(简称局线电路)为铁路局至本局管内、局管内至外局分局及其以下地点的电路。
第2一6条 链路分基群链路和超群链路,其组成如下:
基群链路:由多个基群段连接构成。
超群链路:由多个超群段连接构成。
第2一7条 凡沟通干线电路的长途通信设备为干线长途通信设备(简称干线设备),其它为局线长途通信设备(简称局线设备)。
第2一8条 凡构成干、局线电路和载波机设置地点,都应建立载波室或联合机械室,负责载波设备的维修工作。
第2一9条 部、局、分局所在地及局指定的载波室应设电路工程师,负责电路工作,受载波室主任领导和上一级电路工程师业务技术指导。电路工程师应由有实际工作经验和组织能力的技术人员担任。
第2一10条 电路小组由载波电路两端机的包机人和该电路的各个增音机的包机人组成。以上部站(按通信枢纽等级区分)包机人为组长,下部站包机人为副组长,在电路工程师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全程电路质量的测试提高工作。
第2一11条 载波室应执行对班包机制。维修人员应具有中专及其以上的技术文化水平,并应有计划地深入现场调查线路设备状态,以不断提高测试准确度和故障处理能力。
第二章 电路管理
第一节 长途通信枢纽的划分
第2一12条 长途通信枢纽(简称通信枢纽)是长途通信设备设置集中并能完成长途电路必要的汇接和中转的地点。为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上同一地区只设一个通信枢纽。
第2一13条 通信枢纽根据铁路运输特点和铁路网的分布,设总枢纽(铁道部所在地),局间枢纽(部指定),局枢纽(局所在地),分枢纽(分局所在地)和端站,并按照以上通信枢纽等级和端站位置,确定上、下部站。
第2一14条 为了辅助总枢纽对全路长途通信网更经济有效的汇接与中转,指定以下地点为局间枢纽:
东北区为沈阳;
华北区为北京(总枢纽所在地);
西北区为兰州;
华东区为上海;
中南区为郑州;
西南区为成都。
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可设若干个辅助局间枢纽。
第二节 长途电路管理分工
第2一15条 长途电路实行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电务段(通信段)分级管理负责制。各级业务领导部门必须充分发挥组织领导及监督检查作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保证长途电路运用合理,性能良好。
第2一16条 长途电路工作实行集中统一指挥。干线由部电务局负责,局线由局电务处负责。通信科、电务试验室电务调度应密切配合,由通信科负责制定统一的电路工作计划,行使各自在电路工作中的职责,共同搞好长途电路工作。
第2一17条 部电务局通信处、局电务处通信科和分局电务科的电路工作职责范围:
1、制定全路、本局、本分局长途通信网规划,并组织实施;
2、根据上级安排编制干、局线设备和电路年度维修工作计划,大修、改造、更新计划,并监督检查其完成情况;
3、负责审批干、局线电路的新设、关闭和长途通信设备的调动、报废工作;
4、审核长途通信设备、电路的质量分析报告,按时上报电路工作总结;
5、组织总结交流电路工作经验。
第2一18条 部、局、分局电务调度的电路工作职责范围:
1、编制干、局线长途通信设备、电路的维修计划表,并组织贯彻实施;
2、掌握长途电路的新设、开通、关闭和负责运用电路的临时变更及会议电话网的汇接等工作,并以调度命令下达给有关单位;
3、掌握通信故障,按时统计分析,提出预防措施和电路中断应急措施,对重大通信故障要立即上报;
4、掌握通信网的运用状态,对于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领导和转告通信处(科)处理,对于一般问题应积极组织有关单位解决;
5、监督检查电路纪律的执行情况,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6、组织各项电路活动。
第2一19条 部、局、分局电务试验室的电路工作职责范围:
1、根据年度长途电路工作计划和临时电路工作任务,订出室内电路工作安排,对主要长途通信设备、电路的重点关键问题,应组织解决,对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应提出监察意见,限期克服;
2、负责审查、统计、分析长途通信设备、电路的测试资料,按期提出质量分析报告和改善建议;
3、制定修改干、局线载波机传输电平图;
4、根据需要参加主要长途通信设备、电路的新建、改造及大修工程的技术鉴定和验收工作;
5、负责主要仪表的校对工作;
6、组织电路组巡工作和解决电路疑难问题。
第2一20条 电务段的电路工作职责范围:
1、认真贯彻执行干、局线长途电路工作计划,按时完成电路工作任务;
2、根据长途通信枢纽划分规定,上部端站应对全程路端电路质量负责,对路端电路内各机端电路要发挥监督、指导作用;
3、对于质量不良电路,应按本规则规定“业务指挥责任单位”负责处理;
4、开展电路小组活动和电路组巡;
5、定期研究电路工作,及时解决电路存在的各项问题。
第2一21条 电路工程师的职责范围:
1、提出本室设备、电路的质量提高建议;
2、针对电路存在问题具体帮助电路小组制定技术措施,并指导包机人做好设备、电路的测试分析查找克服工作;
3、汇总分析电路运用情况和各种电特性测试记录,随时掌握传输电平稳定情况,经常研究全程电路质量,及时提出改善措施;
4、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全程电路质量问题,并督促有关载波室克服、提高;
5、参加重大故障的处理工作。
第2一22条 电路小组的职责范围:
1、定期召开线会,研究解决电路存在问题;
2、贯彻执行各项电路工作任务,有问题时,应向电路工程师汇报;
3、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措施减少故障,防止电路瞬时中断;
4、互相配合,互通信息。
第三节 业务指挥系统及电路纪律
第2一23条 长途电路测试、调整及故障处理的业务指挥系统规定如下:
上部端站→下部端站→转接站→增音站→工区、现场施工单位。
顺序在前的单位为上部站,上部站不受局、段管界的限制,可以直接或越级指挥;各下部站、工区、施工现场必须服从统一指挥。
根据枢纽级别的高低划分上部、下部端站,高的为上部站。如等级相同,由部、局、分局指定。
第2一24条 为加强长途电路的业务指挥,可将全电路划分为若干段,由所在局枢纽或分枢纽分段负责指挥,并把处理情况随时报告上部站。
第2一25条 有关载波室之间应配备专用业务联络电话,在电路测试调整、故障处理中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2一26条 电路纪律规定如下:
1、不准任意瞬间中断电路;
2、不准任意加、甩、倒换设备;
3、不准任意变更电路;
4、不准任意切断告警;
5、不准任意变动步位;
6、不准任意转换导控系统手、自动开关;
7、不准关闭业务联络电话;
8、不准在机上进行私人通话;
9、不准借故推迟故障处理时间;
10、不准隐瞒和谎报故障。
第四节 长途通信网的主要技术要求
第2一27条 载波机端别的设置,应按铁道部规定或报部审批后执行,不得擅自确定。
第2一28条 同杆线路开通一个以上载波机时,其传输电平应调整一致,相近频率间传输电平差不得超过4.0分贝;同缆线路开通一个以上载波机时,其相近频率间传输电平差不得超过3.0分贝。
第2一29条 同杆(同缆)线路不得开通频率叠加载波系统;开通一个以上载波机时,应采用不同制式;开通较长距离的载波机要选择串音衰耗大的线对。
第2一30条 各铁路局应根据部发干、局线载波机传输电平图的规定,制定本局载波机传输电平图,并每年校核一次,报部审批后执行。
第2一31条 长途通信网各枢纽间的电路,其径路应尽可能采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路由,以保证各枢纽间电路的不间断使用。
第2一32条 同一载波系统不得跨越载波增音站开通载波电路;载波增音段内不准随意开口。
第2一33条 由一个以上音频转接段构成的路端电路,应选择质量良好,性能稳定,有效传输频带一致的机端电路组成。
第2一34条 固定和定时转接的电路应采用音频或高频(基群、超群)四线转接。其音频转接段不得超过五段。
第2一35条 不得利用幻线开通音频电报、电话或载波电话,严禁利用端机或增音机两侧不同的载波基线沟通同一幻线电报电路。
利用幻线开通直流电报时,应在电报机的输出端装置电报滤波器,并限制线路电源电压不得高于60伏。
第2一36条 尽可能利用明线或电缆芯线开通高、环载波机,以增加通信能力,提高线路复用率。但在开通前必须进行线路、设备特性测试,以免降低运用质量。
第2一37条 载波电路进行二次复用时,其复用电路数应符合载波机型技术条件,以防过负荷。
第2一38条 利用载波电路开通数据通信,必须挑选转接段最少的宽频带电路,以及具有较好数传特性的主、备用电路。
第2一39条 载波系统各接口电平与阻抗规定如下:
1、音频二线端
发信0dBr,600欧(平衡型)
收信一7dBr,600欧(平衡型)
2、音频四线端
(1)传输电话信号时
发信 一14dBr,600欧(平衡型)
收信 +4dBr,600欧(平衡型)
(2)传输呼叫信号时
人工交换(2100赫) 一6dBmo
自动交换:线路信号(2600赫脉冲) 一8dBmo
记发器信号(带内多频) 一8dBmo
信号音(450赫) 一10dBmo
(3)传输非电话信号时
调频制电报 一8.7dBmo(平均功率电平)
调频制传真 一13dBmo(最大功率电平)
调频制数据 一13dBmo(最大功率电平)
3、各级基础群
(1)基础基群(60~108千赫)
发信 一36dBr,150欧(平衡型)
收信 一30dBr,150欧(平衡型)
群导频84.14千赫,一25dBmo
104.08千赫一20dBmo
(2)基础超群(312~552千赫)
发信 一36dBr,75欧(不平衡型)
收信 一23dBr,75欧(不平衡型)
群导频411.86千赫,一25dBmo
547.92千赫,一20dBmo
(3)基础主群(812~2044千赫)
发信 一36dBr,75欧(不平衡型)
收信 一23dBr,75欧(不平衡型)
群导频1552千赫,一20dBmo
第五节 通信保密和战备通信管理
第2一40条 铁路通信网不允许提供外国人使用。如必要时,应按《关于有线通信保密技术要求的暂行规定》执行。
为防止因铁路长途载波信号串入市话网而造成泄密,市话线不得与铁路长途载波线同杆或同缆。
第2一41条 通信楼或增音站的设置,与外国驻华机构或外国人居住地点的距离,应符合规定。
第2一42条 当有线通信与微波、卫星、特高频等无线通信连通时,均按无线通信要求,要加密。
第2一43条 出国铁路、口岸站通信要按规定,采取防泄密措施。
第2一44条 外国人进出通信机房,必须由主管部门批准。
第2一45条 各级战备指挥所通信站(下称通信二站)通信设备的安装、调动、开闭、维护管理属通信部门负责。
第2一46条 战备通信应贯彻平战结合的原则,平时作好一切准备,随时保证临战应急的需要。
第2一47条 通信二站载波设备平时、战时运用规定如下:
1、通信二站设于12路载波增音段内,平时引入短接,战时接入终端机;
2、通信二站设于远离通信线路的,电缆应设分歧井,明线应设分歧杆,由井内、杆上转接。平时接日常运用载波室,战时接战备通信站。但平时对战备通信站应开通一定数量的标示电路,以监视通信线路质量状态;
3、通信二站符合增音站条件的,平时接增音机,战时接终端机。
第2一48条 战备通信电路管理所涉及的干线电路或局线电路均按本规则有关规定管理。
第2一49条 根据战备部门的安排,结合具体情况,应逐年创造条件,逐步完善临战通信的要求。
第2一50条 同一方向的战备电路尽可能开在同一个载波系统内。
第2一51条 通信二站是战备指挥所的一个单位,有关部门应搞好相应的生活设施,保证通信设备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 设备管理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2一52条 变更长途电路、设备结构及运用状态时,应有图纸、说明,属于干线设备需经铁道部审批;属于局线设备需经铁路局、分局审批。
第2一53条 分枢纽以上的载波室应配有备用载波终端机和适当数量的制式机盘;增音站应配有备用增音机,以保证维修的需要。
第2一54条 载波机应建立机上简明卡片和履历袋。
卡片内容包括:设备型式制式端别、电路名称、径路示意图、遥测电平、放大器步位、话路名称、包机人姓名等;
履历袋内容包括:设备厂名、出厂年、月、编号,开通原始记录、重要改进处所、设备故障、简明卡片等。
第2一55条 载波室应备有完整、正确的技术资料,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遇有变动时应及时修改,每年要核对整理一次。根据设备情况其主要技术资料应有:
1、通信线路回线运用图;
2、明线线路架设位置图(与本室有关的);
3、干、局线载波机传输电平图;
4、长途通信电缆径路示意图(包括无人机配置图);
5、电缆芯线运用台帐;
6、室内高、低频配线图(表);
7、业务联络电话网构成示意图;
8、电源、地线布线径路图;
9、长途电话(人工、自动)、调度电话、会议电话、电报、数据电路等全程电路构成示意图;
10、设备、仪表电路图、配线图、说明书;
11、明线、电缆故障测试坐标;
12、设备变更登记簿;
13、设备、电路测试记录及验收记录。
第二节 维护分工界限
第2一56条 载波室与有关单位的维护分界规定如下:
1、长途电缆、长途明线进局电缆、以高频分线盒的内线端子分界,高频分线盒的内线端子及其连接塞子由载波室负责维修;
2、同轴电缆同轴对以尾巴电缆接插件分界,接插件由载波室负责维修;
3、音频外线进入载波室,以线路进入机房的第一个接线端子为界,该接线端子由载波室负责维修;
4、其他室进入载波室的各种中继线,以进入机房的第一端子为界,该接线端子由载波室负责维修;
5、电源室至载波室的电源馈电线以进线第一端子或主干汇流条末端为界,进线第一端子和汇流条分支线端子内由载波室负责维修;
6、进入载波室内的各种线路、电缆、汇流条,自进口处起,其日常清扫整理工作由载波室负责。
第2一57条 长途通信线路的年度测试由载波室或通信试验室负责,有关单位配合。
第三节 仪表的使用管理
第2一58条 根据测试检修工作需要,载波室应配备以下主要仪表:
电平振荡器、选频电平表、杂音测试器、可变衰减器、频率计、示波器、线障脉冲测试器、串音衰减测量仪、阻抗电桥、晶体管特性测试仪等。在开通数字通信的载波室内还应配备相应的仪表。
第2一59条 室内各种仪表,应指定专人负责维修管理,注意防潮、防震、防磁,经常保持良好。对仪表的专用附件、说明书、技术资料等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挪用。
第2一60条 对仪表要按说明书和有关规定正确使用,对精密级仪表应控制其使用范围。
第2一61条 要制定仪表检验制度,每季检查一次仪表准确度,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质量校验;特别对一些自动化监测、检测的仪表,更要加强质量检验。遇有损坏时,应向有关领导报告,并由仪表维修人员迅速修理,恢复使用。
第四章 设备维修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2一62条 载波室应制定各项维护管理规章制度,全面开展质量管理,制定工作细则,搞好室内各项工作。
第2一63条 载波室应按规定统一编制维修工作计划表(简称计表),载波电路的有关设备,在同一检修周期、项目时应同时安排。
第2一64条 载波终端机、增音机、电路的轮修应按周期逐台逐条进行。分枢纽及其以上的载波室原则上应设轮修组,集中人力、物力按计划进行轮修;联合机械室的设备可由通信试验室或段组织的轮修组进行。轮修后应组织验收。
第2一65条 倒用设备应纳入计表检修,必须经常保持良好。使用倒用设备时,要符合原有设备技术状态,不得影响全程电路质量。
第二节 执行计表要求及注意事项
第2一66条 在进行测试和检修工作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研究分析上次测试有关记录;
2、明确测试目的和要求,掌握测试方法和步骤;
3、准备必要的仪表、工具、材料、图表、记录本;
4、根据计表和停机调度命令,由上部站包机人负责倒通重要电路。
第2一67条 要认真执行计表,做到不漏、不串。要充分利用停机时间,有效的解决电路、设备的质量问题,如遇特殊情况或电路不正常要影响预期质量和进度时,应由上部站包机人报请电务调度改期执表。
第2一68条 严肃计表周期,尽量减少临时停机。必要时,应由上部站包机人经与全程各站协商,统一时间申请临时停机。
第2一69条 执行计表时,不得擅自提前停机或延长停机时间。必要时,须取得电务调度的同意,否则按故障计算。
第2一70条 测试表格要填写准确、完整、清楚,测试后要互报记录,对测试资料要认真分析,提出克服措施。
第三节 维修测试项目与周期
第2一71条 日常检修测试项目、周期规定如表2一1、表2一2(表略)。
第2一72条 定期轮修测试项目、周期规定如表2一3(表略)所列。
第2一73条 重点整修周期根据需要进行,其项目规定如下:
1、载波机及附属设备质量提高;
2、载波电路质量提高;
3、载波机房布局调整;
4、更换室内配线;
5、其他项目整修。
第五章 质量标准
第2一74条 载波机的质量标准规定(略)。
第2一75条 引入架、试验架质量标准(略)。
第2一76条 业务联络电话机质量标准(略)。
第2一77条 载波室室内配线质量标准(略)。
第2一78条 载波电路质量标准(略)。
第2一79条 实回线电路的质量标准(略)。
第2一80条 装用高12路载波机的线路的质量标准(略)。
第2一81条 用模拟电路传输1200比特/秒数据时,电路传输质量标准(暂定):
1、传输电平
用户端外线侧发送电平 ≤0分贝
载波机通路调幅器入 一26分贝
用户端外线收信电平 ≥一15分贝
全程电路净衰耗波动值
短时间数秒内变化 ±3分贝
长时间季度内变化 ±4分贝
2、衰耗频率特性(全程)见表2一24(表略)。
3、忙时杂音
(1)随机杂音应不超过
用户终端 一38分贝
载波电话电路(路端) 一44.3分贝
(2)脉冲杂音
全程15分钟内峰值超过一18分贝的脉冲杂音数目不超过18个;长途电路每段不超过10个。
4、群时延特性
在800赫至2600赫传输频带内,全程群时延失真 ≤1.75毫秒
5、相位抖动
全程相位抖动峰一峰值 ≤15°
6、载频同步
载波路端电路载频频差 ≤2赫
7、全程电路误码率
-4
测试15分钟 ≤5×10
(附录略)
第三篇 地区通信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3一1条 地区通信设备是铁路通信网的组成部分,是实现本地区及地区间用户通话、交换接续的设施。维护工作应保证用户设备的正确接续、通话畅通。
第3一2条 本规则所称的地区通信设备,包括:自动电话交换机(以下简称自动总机),人工电话交换机(共电、磁石总机),长途、记录问询台,市话转接台,长途自动交换机、长途自动接续机,用户电话机,电钟,以及各项附属设备。
第3一3条 为加强地区通信设备的维护管理,自动总机安装容量在400门以上时,一般应设置自动电话交换机械室(简称自动室);长途自动交换机200门以上或长途自动接续机实装容量在60回线以上时,一般应设置长途自动电话机械室(简称长途自动室);不足以上设备数量,可设联合机械室配备专业班组或专职人员负责维修。其他地区通信设备,均应指定维护单位,并尽量做到专业维修。
第3一4条 地区通信设备的运用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动总机的实装用户电话门数,在保证一定的服务质量的条件下,根据总机原设计及实际话务量确定。一般步进制不超过总机容量的85%,纵横、电子制不超过80%;
2、长途自动回线数量,应根据长途自动话务量确定。开通长途自动后,应保留适当数量的人工回线;
3、呼叫长途自动的用户数量,在长途自动回线较少时应进行适当控制,控制的数量与方式由铁路局或分局自选规定;
4、长途台的长途出中继数量,应为长途回线总数的1.2倍以上。
第3一5条 地区通信设备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各种接通率低于规定标准或不能满足运用需要时,应增加容量或补充单项设备;
1、自动总机服务质量下降,出现设备全忙或呼损超过标准时;
2、长途、地区出中继设备数量少于规定标准;
3、长途自动及其有关设备数量不足时;
4、开通长途自动或分话所后,自动总机各级机键不足时;
5、地区通信设备不能满足铁路运输生产需要时。
但由于用户号码分配、级间分品、中继方式不合理而造成接通率低于标准时,应及时调整解决。
第3一6条 长途自动交换机应具有交换和汇接性能,交换机接收和贮存号码的能力应不小于12位;交换网路采用四线交换,交换点标称电平值为一3.5分贝,允许偏差一0.5分贝;交换机应具有先选高效路由,次选迂回路由,最后选择最终路由的顺序选择性能;还能先选单向通路,后选双向通路等性能。
第3一7条 地区通信各维护单位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质量检查验收制等项工作制度。长途自动室维护人员应实行对班包机制,自动室应实行轮班制。
第二章 地区通信网的构成和管理
第3一8条 地区通信网由地区通信设备、各局间中继线和用户线路构成。在一个地区内,只有一个自动室的为单局网,有两个及其以上的为多局网。多局网内应指定一个自动室为中心自动室,其他为卫星自动室。
为集中统一管理,同一地区的多个自动室,原则上应由一个电务段管理。
第3一9条 地区通信电路的起止点规定如下:
1、地区用户电路:总配线架用户端子至用户话机;
2、局间中继电路:出中继器输入端至对端入中继器输出端。
第3一10条 多局网内自动总机的制式应尽可能一致,制式不相同时应加装配合设备,以满足接续技术要求。
第3一11条 自动总机相互间应设足够的中继线,主要中继线尽可能由网状径路构成,有条件时可设必要的迂回径路。中继线数量不足时,可采用多路复用设备,以扩充线路容量。
多局网内自动总机与市话局间入中继线应集中进入中心自动室,出中继线可由各卫星局就近接入市话局。
第3一12条 自动总机局间拨号,应采用一次拨号方式进行接续;各用户电话号码,原则上应采用等位编号方式,在网内任何处所拨叫同一用户,其号码只有一个。
第3一13条 路内单位的专用电话交换机接入地区通信网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可按等位或不等位编号方式接入地区通信网,其中继线数量应满足呼出、呼入接通率的要求;
2、专用电话交换机(自动)对地区通信网的接续,呼出可采用直接拨号或听二次拨号音自动连接方式;呼入可采用代表号连续选接方式;
3、专用电话交换机(人工)对地区通信网的中继线,一般采用单向使用方式;中继线数量较少时,也可采用双向或单、双向混合使用方式;
4、专用电话交换机在接入地区通信网时,其设备质量应符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接入后不得造成通信网质量下降;
5、专用电话交换机(人工)一律不得接用长途自动。
第3一14条 未设长途台的沿线自动总机,应纳入邻近地区通信网,但应符合通信网技术要求;与地区通信网的接续,应采用一次拨号方式,其用户电话号码可采用不等位编号。
但车站行车专用的自动电话交换机,不允许接入地区通信网。
第3一15条 地区通信网对于800赫的衰耗分配表(略)。
第3一16条 特种业务号码分配表(略)。
第3一17条 自动用户电话机原则上不允许并接分机,在特殊情况下经申请批准后可并接一台。
第3一18条 用户分类及性能
1、一般用户:可进行各种呼叫。按用户重要性宜分为Ⅰ、Ⅱ、Ⅲ类。当某方向通路繁忙到一定程度时,首先限制Ⅲ类用户对该方向的呼出,通路再忙时,限制Ⅱ类用户对该方向的呼出,Ⅰ类用户则不受限制;
2、限制用户:无权进行长途自动呼叫的Ⅲ类用户;
3、特种用户:采用被叫复原控制方式。特种用户应答后拨“3”以上号码,值班人员处应有显示,特种用户装置应能灵活接至任一用户;
4、远距离用户:用户环线电阻超过额定值时,应加装远距离用户设备,最大环线电阻3000欧(包括话机电阻);
5、连选用户(不包括A、B系列):三个用户为一组各有单独用户号码,当呼叫其中任一用户而该用户忙时,则可按顺序自动选叫其他两个用户。
6、同线电话用户:两台分机接在一对用户线上,各有自己的用户号,与设置的同线电话装置相配合,该两分机可独立作主叫或被叫用户。分机间的相互呼叫拨“111”号码;
7、禁止插入用户:该用户占用时任何接续均不得插入;
8、保密用户:该用户选用出所呼叫时,应选择保密通路。
第3一19条 长途台呼叫地区自动用户,一般应采用拨号方式;对铁道部、铁路局首长及长途通话繁忙用户,可通过直插用户设备采用直插呼叫方式。
第3一20条 长途台假线控制装置的运用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长途回线为实回线时,假线应甩掉;
2、长途回线为载波电路时,载波机至长途台中继线与假线的衰耗总和应接近3.5分贝(0.4奈),在长途转接时假线应能自动甩掉。
第3一21条 在开通点对点式长途自动时,自动交换机的中继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点对点的长途自动不应再次转接;
2、长途台不能使用长途自动回线(半自动和沿线车站无长途台的除外);
3、路内单位的专用交换机用户不能呼叫长途自动;
4、市话局用户不得接入长途自动电路。
第3一22条 当长途自动电路数不能满足接通率要求时,应根据电路数量对用户使用权加以控制,以保证重点用户使用。
第3一23条 长途自动运用方式,由电路数量多少而定,其种类有:
1、单向运用;
2、单双向混合运用,但应单向在前、双向在后;
3、双向运用。
步进制自动总机凡单双向混合运用时,话路的分别顺序应单向在前,双向在后;凡双向运用时,两端自动总机应颠倒配接。
为提高长途自动电路的运用率,长途自动室与自动室间电路闭塞应设互控监示条件,中断时要告警,并作好记录。
第3一24条 为了不影响地区通信网的运用质量,自动室在检修中需要闭塞机键时,步进制总机每架一般不超过两个座板,但长途一选组、长途自动来话万一选组,应实行倒机修,条件不具备时,应在闲时进行检修。纵横、电子制总机的公用控制设备,应在闲时进行检修。
第3一25条 局间中继器的检修应在闲时进行,并事先通知对方机械室闭塞相应设备,但闭塞设备的数量不应超过10%;市话出入中继器必须实行倒机修
第3一26条 长途自动设备(包括自动总机的专用机键),需停机检修时,干线需经部电务调度同意,局线需经局电务调度同意。
第3一27条 维护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任意中断、闭塞使用中的机键和中继线;
2、不准任意关闭告警电路或切断告警电源;
3、不准擅自并接用户电话分机和改变用户电话号码;
4、测量台值班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5、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3一28条 铁道部、铁路局所在地设有长途台的自动室为中心自动室。中心自动室应设网路工程师,负责制订地区通信网质量提高工作计划,组织查找局间中继存在的技术性问题;其他自动室应设电路负责人,积极配合网路工程师工作并接受其技术指导,共同提高网路质量;负责话务量接通率、呼叫准确率的组织测试工作。
第3一29条 铁路局、分局所在地和较大地区的自动室,应指派有经验的维护人员负责测量台工作,其职责规定如下:
1、掌握管内通信回线分布运用情况,并定期校对回线运用图、用户卡片及台帐;
2、受理障碍申告,迅速正确的判断障碍处所,并督促修复,作好障碍记录;
3、配合工区进行检修测试及用户电话装、拆、移工作;
4、负责总配线架、测量台的维修工作。
第三章 设备管理
第3一30条 地区通信设备的维护分工界限规定如下:
1、自动室至载波室或长途自动室的室间电缆,由自动室负责,其分界点以对方室的配线架进线端子为界;
2、长途自动室至载波室的室间电缆,由长途自动室负责,其分界点以载波室的配线架进线端子为界;
3、用户电话机至自动室的地区通信线路,包括局间中继电缆由有关维修工区负责,其分界点以自动室总配线架进线端子为界;
4、电源室至自动室、长途自动室的直流馈电线,以自动室、长途自动室的配电盘进线端子或主干汇流条末端为界。
除以上维修分工外,室间连接电缆及配线进入室内时,其日常清扫、整理和分界点端子的配线焊接、根部强度检查等工作,均由所模室负责。
第3一31条 变更地区通信设备的主要技术条件和运用性能的批准权限规定如下:
1、变更长途自动设备的技术性能、回线数量及使用方式时,干线须经铁道部批准,局线须经铁路局批准;
2、变更自动交换机不继方式和部分组群、分品以及局间为继线数量时,须经铁路局或分局批准。
第3一32条 地区通信设备各维护单位,应配备如下主要仪表:
1、自动室应配备:拨号盘测试器、兆欧表、直流电桥、音频振荡器、电平表、毫秒表、秒表、※可变衰减器、※频率计、※长余辉脉冲示波器、※杂音测试器、※描笔式记录仪、程控交换机专用仪表等;
2、长途自动室应配备:音频振荡器、电平表、长途自动参数测试仪、可变衰减器、毫秒表、※频率计、※长余辉泳冲示波器、※晶体管测试器等;
3、各有关通信工区根据需要配备:直流电桥、兆欧表、※音频振荡器、※电平表、拨呈盘测试器等。
第3一33条 地区通信设备各维护单位,应具备以下主要技术资料:
1、自动室应备有:室内设备平面图、中继方式图、各级分品图、地区线路平面图、电缆芯线运用台帐、工区管界划分图、用户电话卡片各台帐、测试记录、设备及仪表电路图、说明书、设备履历卡等;
2、长途自动室应备有:室内设备平面图、室内布线图、回线运用台帐、测试记录、设备及仪表电路图、说明书、设备履历卡等;
3、各有关通信工区应备有:设备台帐、地区线路平面图、电缆分线箱(盒)运用图、测试记录、设备及仪表电路图、说明书等。
第四章 设备维修测试项目与周期
第3一34条 步进制自动总机维修测试项目与周期表(略)。
第3一35条 纵横制自动总机维修测试项目与周期表(略)。
第3一36条 电子制自动总机维修测试项目与周期表(略)。
第3一37条 用户电话机维修测试项目与周期表(略)。
第3一38条 长途台、人工电话交换机维修测试项目与周期表(略)。
第3一39条 长途自动接续机维修测试项目与周期表(略)。
第3一40条 子、母钟设备维修测试项目与周期表(略)。
第五章 质量标准
第3一41条 地区通信设备机械强度质量标准规定如下:
1、机架牢固,机位端正,标志准确,各部螺丝不脱扣,无松动;
2、引入线、配线整齐合理,接头焊接良好,无半断线;
3、旋转型、升转型机构和继电器零件完整齐全,调整符合标调要求,注油适当,动作灵活,火花轻微;
4、插塞、插孔接触良好不旷动,塞绳长度适中,绳锤转动灵活;
5、弧刷绳、耳机绳、塞绳表皮无破损,芯线无半断线;
6、按钮、电键、话机叉簧接点断接良好,动作正确灵活,自复及可锁性能良好;
7、表示灯与灯座接触良好,显示明亮正确;
8、保安装置熔断器接触牢固,标称值与实际值相符,温升和压降符合设计要求;
9、电子器件温升符合要求、印刷电路板面无严重损坏及浮起现象;接插件接触牢固良好;
10、铃流信号发生器齿轮完整无裂纹,电刷、集流环磨损不超限、火花轻微,人工、自动转换可靠。
第3一42条 各型自动总机(不包括程控交换机)电特性质量标准规定表(略)。
第3一43条 步进制自动总机单项设备电特性质量标准表(略)。
第3一44条 纵横制自动总机单项设备质量标准表(略)。
第3一45条 准电子制自动总机单项设备质量标准表(略)。
第3一46条 长途台,人工电话交换机电特性质量标准表(略)。
第3一47条 长途自动接续机电特性质量标准表(略)。
第3一48条 子、母钟设备电特性质量标准表(略)。
第3一49条 用户电话机电特性质量标准表(略)。
第3一50条 自动总机地区用户电路电特性质量标准表(略)。
第3一51条 长途自动电路质量标准表(略)。
第3一52条 局间中继线质量标准表(略)。
第3一53条 室间中继线电特性质量标准表(略)。
第3一54条 接通率标准表(略)。
第3一55条 保安装置质量标准表(略)。
第3一56条 接地装置质量标准表(略)。
第四篇 无线通信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4一1条 铁路无线通信是铁路通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铁路有线通信的辅助通信手段。通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无线电管理的各项政策,坚持为运输服务的方向,确保设备的性能良好、保密、使用可靠。
第4一2条 铁路无线通信包括:干局线短波无线通信;列车调度通信(包括机车台、车站台、便携台、天线、控制盒、有线无线转接器、射频漏泄同轴电缆或波导线、双向增音机、功率分配器、扬声器、电源等);车站、站场作业通信(包括客站选址电台、各型便携台、送话控制盒、天线、电源等);区间通信(包括特高频、微波接力通信,工、电施工、牵引电力专用便携电台,公用接力通信固定电台、天线、电源等);战备救灾抢险通信(包括各型短波电台、便携台、微波机及微波车、短波通信车、天线和柴油发电机、直流电源等);机要保密通信(包括机要通信电话、传真保密机、529噪音装置等)。
第4一3条 铁路无线通信设备应采用铁道部选型产品,使用非选型产品在干线上使用的应由铁道部批准,其余由铁路局批准。且其制式系列和技术条件必须符合铁道部标准。
第4一4条 铁路无线通信设备统一使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铁道部无线电管理机构(设于铁道部电务局)指配的频率。各使用、维护单位或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各级无线电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其提出的问题要认真对待,严肃处理。
第4一5条 部、局电务试验室要设置无线专职工程技术人员;配齐应有的无线设备测试仪表;负责无线设备维护质量的检查和技术指导,定期用电务试验车对管内场强进行测试检查;并执行铁道部有关无线电计量方面的规定。
第二章 设备管理
第4一6条 铁路无线通信设备由部、局、分局投资建设者均属于电务部门固定资产,由电务部门负责维修。
第4一7条 各使用单位购置无线通信设备时,必须报请当地铁路局、分局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在领得使用证书或无线电台执照后方准使用,否则按非法使用电台论处。
第4一8条 使用及维修管理电台的单位,要建立严格的使用管理制度。各铁路局要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各项无线通信设备的使用、检修、管理实施细则,以保证通信安全,发挥投资效益,延长设备使用年限。凡因管理不善、丢失电台、损坏部件的、除应即报告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公安部门组织查处外;还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责任。
第4一9条 各类无线电台的增设、拆除、启用、停用、移设或改变原有用途,应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定,由相当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报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第4一10条 各类无线电台报废,除按固定资产报废手续办理外,根据上条规定,由分局无线电管理机构责成电务段组成三人小组,在其监督下拆毁,并作详细记录,对拆下可用的主要零部件应建立清单,妥善保管、使用。
第4一11条 无线列调通信使用、维护单位,要树立全程观念。不准随意变动电台制式,发射频率、发射功率、使用方法。如需变动,跨局的需经铁道部批准;跨分局由铁路局批准;局部设备由分局批准。变动后,要及时修改图纸、资料。
第4一12条 为防止无线列调电台的越区干扰,原则上规定机车电台的发射功率不应大于6瓦,站场电台不应大于1瓦。
第4一13条 为确保在意外情况下仍能保证无线通信:在自动闭塞区段,无线列调车站电台一律使用自动闭塞电源;不论其交流电源是否可靠、一律设置10安时以上容量电池,并能在交流停电时自动转换到直流供电。
第4一14条 铁路车站、站场作业用便携电台,应具有以下特点:无线电波场强覆盖面占作业面的95%以上,抗大信号阻塞功能达90dBm以上,防雨性能好,轻巧方便,坚固耐用,控制自如,故障率小,电池容量大。
第4一15条 无线站调应按不同作业系统划分专用频率,各自独立,互不干扰,保证下列人员之间有良好的通话效果。
调车区长、调车机司机、调车长、驼峰值班员、连接员、制动长、制动员。
第4一16条 400兆赫无中心控制多频道无线电通信系统电台呼号编码:由一位英文字母和五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一位英文字母为识别码,第二位数字为区域码,第三、四、五、六位数字为地址码,可供十万个用户使用。
第4一17条 短波通信电台,发射机与接收机应分设两处;配置相应的倒用机;并配备柴油发电设备及配电倒接屏。根据组网要求,调配发射机的功率。
第4一18条 为满足抢修应急的需要,平时要对管内的主要河口、桥梁、战备要地和易受灾害(风、雪、水、地震等)的区段等进行移动微波及其他各项通信手段的定点通信试验,积累资料,并制定严格的技术组织措施,一旦应急,保证用得上,联得通。
第4一19条 保密机系指对各种信息进行加密技术处理的装置;保密机的存放和使用环境应有利于保密安全;保密机的运输要有两人押送,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免检手续;保密机的运用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4一20条 保密机的维修,采用集中维修方式,在各铁路局直属通信段,铁道部直属通信处设维修单位,专职日常维修工作,大修委托生产厂家进行。
第4一21条 保密机检修应在专用修理室内进行,维修所用的技术资料及记录等均属绝密文件,设专用保险柜保存。
第4一22条 保密机维修人员按机要人员政治条件选配,并保持相对稳定;检修前首先应检查封印是否完好,检修后要按规定加封,并写好检修记录;在任何场合下,不得与非专职人员讨论有关保密机的维护及技术问题;在调离岗位后,仍有保守已知机密的责任,如有泄密,要追究处理。
第4一23条 无线通信电台设备的备用量应按以下标准配备:
1、列调机车电台(包括主机、控制盒及机车天线):运用数在50台以下,按实际运用台数30%配备;运用数在50台以上,按实际运用台数20%配备;
2、列调车站电台(包括主机、站台控制盒):运用数在20台以下,按30%配备;运用数在20台以上,按实际运用数的20%配备;
3、便携电台(包括主机、电池、充电器):运用数在100台以下,按实际运用台数的50%配备;运用数在100台以上,按实际运用数的30%配备。电池按每部电台不少于两组配备。
第三章 设备维修
第一节 无线通信检修所
第4一24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是电务段从事无线通信设备检修工作的基层组织,其基本任务为:编制与执行设备质量提高计划,制定各项检修、测试和调整标准化作业程序,贯彻质量标准,实行质量管理,用数据反映设备质量状态,按计划完成设备日常检修和定期轮修工作。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技术教育,提高维修人员的技术素质,千方百计地提高设备质量和运用质量,确保无线通信设备的经常良好。
第4一25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应承担的检修设备有:
1、无线列调、站调用的固定台、车载台;
2、列调用有线一无线转接设备、隧道双向增音机;
3、短波通信电台及短波通信车(战备或抢修用电台);
4、车站、站场用及各种专用便携台及其附属设备;
5、移动式微波机和微波通信车及其附属设备;
6、属于上述设备的电源、传输线、天线等。
第4一26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应根据需要配备下列主要仪表和设备:
1、1~1000兆赫信号发生器;
2、0.1~10瓦/1~1000兆赫功率计;
3、1~1000兆赫频率表;
4、超高频、低频毫伏表;
5、频偏仪;
6、失真仪;
7、同步示波器;
8、天线电流调幅度测量仪;
9、场强干扰测量仪;
10、1毫伏~10伏宽频电压表;
11、屏蔽室(适用于150~400兆赫);
12、各种稳压电源。
第4一27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应有以下主要技术资料:
1、管内车站电台分布图(包括无线列调系统图);
2、车站电台场强分布图;
3、设备电路图、印刷板图、技术说明书;
4、电台运用状况揭示牌;
5、检修、测试记录簿;
6、设备台帐、履历簿;
7、故障记录簿;
8、添乘记录簿;
9、无线列调使用效果记录簿。
第4一28条 无线列调设备流动性大,易受干扰,集中维护管理,不易发现使用中的问题,因此无线通信检修所要认真实行出入库检查、走访、添乘等制度,及早发现问题减少故障的发生。
第4一29条 无线列调添乘检查分段、分局、路局三级进行,检查结果各自向上级单位作书面报告,铁道部每季分线进行,并以简报通报全路。
第4一30条 无线通信检修工作应根据设备运用情况,有针对性的实行计划维修,并在提高设备可用度,积累运用资料,掌握设备技术状态的基础上,逐步摸索“状态修”。
第二节 维修测试项目与周期
第4一31条 机车电台的检修项目及周期规定表(略)。
第4一32条 车站电台检修项目及周期规定表(略)。
第4一33条 隧道增音机、漏泄同轴电缆检修项目及周期规定表(略)。
第4一34条 发射机、接收机、微波机、微转机检修项目及周期规定表(略)。
第4一35条 发射机检修项目及周期规定表(略)。
第4一36条 接收机检修项目及周期规定表(略)。
第4一37条 天线检修项目及周期规定表(略)。
第4一38条 无线站调、站台、车台月检修工作项目与无线列调电台同。
携带电台每月检修一次,不开盖只进行整机测试。内容包括:发射功率、发射频率、接收灵敏度,以及外部接插件、送话器盒、软绳检查。
第4一39条 平时不运用的设备,可适当延长其维护周期,但必须每周或每月进行通电、调机试验。在防洪等季节应提前检查试验,保证应急使用。
第四章 质量标准
第4一40条 无线电台设备的机械强度质量标准规定如下:
1、机器表面整洁,螺丝完整不脱扣,防震牢固可靠;
2、传动机构转动灵活,各种开关定位准确,接触可靠,旋钮齐全,无松动;
3、机内无尘土、油污,配线整齐,无假焊、无烫伤、无老化现象,元件牢固,无变质、无发霉和锈蚀;
4、各种电表指针灵活,度盘指示准确清晰;
5、各种插接件接触良好,固定可靠,送话器、扬声器良好,各软线无虚断,继电器无严重跳火现象;
6、保安装置性能可靠,各种保险容量符合规定;
7、随机附件齐全,技术文件完整。
第4一41条 TW一8A电台质量标准
1、发射盘质量标准规定表(略)。
2、接收盘质量标准规定表(略)。
3、呼叫盘质量标准规定表(略)。
4、电源盘质量标准规定表(略)。
第4一42条 TW一8C电台质量标准
1、发射盘质量标准规定表(略)。
2、接收盘质量标准规定表(略)。
3、呼叫盘质量标准规定表(略)。
4、电源盘质量标准规定表(略)。
第4一43条 隧道增音机、漏泄同轴电缆
一、隧道中、隧道口中继器质量标准(略)。
二、漏泄同轴电缆质量标准(略)。
第4一44条 车站、站场无线通信电台
TR4P1W一7ET(TW一06)袖珍电台
(1)发射质量标准规定表(略)。
(2)接收质量标准规定表(略)。
第4一45条 无线站调通信要在接收端以话路信噪比S/N≥20分贝时,场强覆盖地点、时间的可靠概率:在传送话音时为95%;传送信令时为99.9%。
第4一46条 发射机质量标准规定表(略)。
第4一47条 接收机质量标准规定表4一21(表略)所列。
第4一48条 天线质量标准规定表(略)。
第4一49条 XZ一W6微波机质量标准规定表(略)。
第4一50条 微转机质量标准规定表(略)。
第五篇 专用通信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5一1条 铁路专用通信,是直接为铁路运输生产第一线服务的重要通信工具。维护工作应确保设备及电路的安全可靠、使用良好。
第5一2条 本规则所称的专用通信设备包括:
1、干线调度电话、局线调度电话、列车调度电话、货运调度电话、电力调度电话设备;
2、站间行车电话、各站电话、养路电话、电务电话、信号电力电话、区间电话、桥隧守护电话设备;
3、站场电话、扳道电话;
4、站场扩音对讲设备、旅客站扩音设备、旅客列车广播设备、旅客列车电视、电话;
5、会议电话及其汇接设备;
6、其它有关设备及附属设备。
第5一3条 专用通信设备的设置处所,除应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外,并作如下规定:
1、铁路局、分局所地应设电话会议室(会议电话总机);与行车直接有关的或距离较远的站、段级单位,可单独设电话会议室(会议电话分机),供本地区各单位使用。
凡新设电话会议室,须经电务部门技术鉴定,确认合格,并由分局以上单位批准,方可使用。
2、在旅客列车上均应设置旅客列车广播设备;在二等及以上的客运站设置旅客站扩音设备;在编组站、区段站的车场以及经铁路局指定的较大货运站,设置站场扩音对讲设备。
3、站场内行车电话,不准并联分机。
第5一4条 专用通信设备,应采用经铁道部定型的产品;非定型及配套、附属设备由铁路局批准后使用。
第5一5条 在同一车站运转室内,列车调度电话分机(列调分机)和各站电话分机(各站分机)的选叫信号频率应尽量相同,以便于列车调度电话回线(列调回线)或分机发生故障时临时倒用。
第5一6条 电话会议室应设有吸音、隔音装置,采用方向性较强的传声器,合理布置扬声器位置,以提高会议室的回损。
第5一7条 为加强专用通信设备的维护,各铁路局、分局所在地应设调度电话机械室(调度机械室)、会议电话机械室(会议机械室)和通信检修所;并根据需要设列车广播工区、站场广播工区;其它处所的专用通信设备,可由所在地有关机械室(工区)配备专人负责维护。
第5一8条 调度、会议机械室应实行轮班制及听音走访、质量检查验收等制度;列车广播工区应建立添乘制。
第二章 设备及电路管理
第一节 设备管理
第5一9条 专用通信设备和通信线路的维护分界,以引入室内的第一连接处为分界点。高频分线盒以内线端子为界,其连接塞子属于室内设备;分线箱(盒)、保安器以外线端子为界,其外线端子属于室内设备;室间连接电缆及配线进入室内时,其室内部分的日常清扫、整理工作和外露分界端子、配线焊接、根部强度等均应由所在室负责。
第5一10条 电务部门与车辆、客运部门对旅客列车广播、电视、电话设备的管理分工,按《旅客列车广播、电视、电话设备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5一11条 专用通信设备的管理,应包括主用和备用设备。其备用设备数量规定如下:
1、调度电话总机以实用八回线(四台)以下备用一台,八回线上备用二台;调度遥控放大器、音频增音机等每一处备用一台;
2、各站、养路电话总机装设在同一室内时,不论使用台数多少,只备用一台;
3、调度、各站、养路电话分机及会议电话分机的轮修备用量,为全段使用设备总数的10~15%;工区按分机使用类型各备用一台及一定数量的槽路盘;
4、电话集中机按每一种使用类型,全段轮修备用量为使用设备总数的10~15%,工区按设备使用情况备用单盘;
5、会议电话总机,部、局、分所在地会议机械室备用一台;会议电话汇接设备应有一定的备用回线数;
6、旅客站扩音设备的扩音机使用一台备用一台;
7、站场扩音对讲设备的扩音机,无备用功率放大器时,使用一台,备用一台;
8、旅客列车广播设备,使用在20组以下时备用30%,20组以上时备用20%;备用设备应包括增开临时旅客列车所需的数量;
9、其它专用通信设备的备用数量,铁路局可根据情况自行规定。
第5一12条 变更增减专用通信设备的电路、连接方式时,属于干线的须经铁道部批准,其它经铁路局、分局批准。
第5一13条 各维护单位应根据专用通信各项设备维护工作的需要,配备必要的工具、仪表,建立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管理,经常保持良好。有关主要仪表的配置名称、数量,由各铁路局、分局、段自行规定。
第二节 电路管理
第5一14条 专用通信设备的电路起止点规定如下:
1、调度电路:从调度所送受话设备至最远端分机;
2、会议电路:从会议室的送受话设备至每一直接汇接的分会议室的送受话设备;
3、各站、养路电路:从长途台(总机)的送受话设备至最远端分机;
4、其它电路:从一端的终端设备至另一端的终端设备。
第5一15条 电路的负责单位,为总机所在地的机械室(工区),并负责以下电路工作:
1、负责全程电路测试、调整、质量改善,并进行技术指导;
2、指挥、处理电路故障,保证通信畅通;
3、进行会议电话网的汇接,保证电话会议质量;
4、组织和参加电路巡检工作。
第5一16条 为了便于进行电路的测试、调整、汇接、故障处理,规定如下指挥系统:
1、调度、各站、养路电路为:总机→汇接分配器(或增音机)→分机;
2、会议电路为:部会议室→局会议室→分局会议室→中间汇接点→分机;
3、其它电路:由铁路局规定;
4、在处理故障中,凡涉及载波电路及引入载波室(联合机械室)的实回线,应由载波室(联合机械室)负责迅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总机所在地机械室;
5、同一地区的调度、电话会议机械室与载波室间应有直通联络电话。
第5一17条 调度电路的运用,应符合以下规定:
1、全程电路定位衰耗大于本规则规定时,应加设增音机或进行分段遥控;
2、由于线路分歧、并接造成总机与线路阻抗失配时,应在分歧、并接处装设阻抗匹配线圈或分配器;
3、在调度实回线上开通有载波电路时,应在主干线路的分歧杆上,加装调度低通滤波器。
第5一18条 各站、养路、信号电力和其它区段电路的运用,应符合以下规定:
1、全程电路定位衰耗大于本规则规定或装设分机较多、话务量较大时,可将回线划分为两段,远区段可采用载波遥控方式;
2、在设有各站自动电话的区段,各专用电路的电话总机,可设在各段调度室(值班室)或另设辅助呼叫装置及放大器;在非自动电话区段,电话总机应设在电话所;
3、调度集中区段的信号电力电话,其通话、呼叫装置应设在信号维修值班室内;
4、在调度集中遥控区段,与其相配合的信号电力电话应遥控沟通;
5、一个区段内的桥隧守护电话,装设数量在5台以下时,可接入养路或各站,不单独另设回线。
第5一19条 会议电话网由各级会议电路汇接组成,其汇接方式应满足部、局、分局分别或同时召开电话会议的需要。
第5一20条 会议电话网的运用,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各衔接点电平符合标准规定;
2、会议电路应尽量采用四线制;当使用二线时,只限于开放受信通路;临时接入的收听点,须经铁路局或分局同意;多路接入时,应在接入点设分配器;
3、铁道部至铁路局、铁路局至铁路分局间,应指定备用会议电路;
4、会议电路的汇接,应根据电务调度的通知,按规定时间,先地区、后长途,自下而上的逐级汇接。
第5一21条 利用区段电路单独召开电话会议或临时接入会议电话网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线路传输电平与原有规定的电平一致;
2、分机收听,只允许在分机线路变压器内侧加装受信放大器;
3、使用中发生电路不良影响全程全网质量时,应立即甩掉。
第三节 技术资料
第5一22条 各维护单位应备有以下主要技术资料:
1、专用回线运用图及音频分机的选叫信号频率运用台帐;
2、全程电路或网路构成示意图;
3、引入电缆芯线运用台帐及明线线路有关回线的架设位置图;
4、室内设备平面布置图及配线图;
5、机械设备及主要仪表的电路图、配线图、说明书;
6、设备履历卡片;
7、定期测试记录、设备检查验收记录。
第5一23条 技术资料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遇有变动时应及时修订,每年核对一次。
第三章 设备维修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5一24条 在防洪、防寒季节及遇有重要繁忙运输期间,应加强有关设备的检查,必要时应监视设备的运用状态。
第5一25条 在日常检修中,应与使用部门加强联系,检修工作以不干扰运输作业为原则。检修后须对设备运用性能进行全面试验。
第5一26条 在设备定期轮修和重点整修中,对分散和能替换的设备如会议分机、电话集中机、各种专用电话机等,应采取入所(工区)集中修;对总机设备,扩音机一般可采用倒机修。
第5一27条 在电路测试和处理故障时,各有关维护单位必须服从电路负责单位的统一指挥,密切协作,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或纳入重点整修中解决。
第5一28条 倒用设备至少每半年检修一次,每两年轮修一次,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第二节 通信检修所
第5一29条 通信检修所为电务段专用通信设备定期轮修的生产单位,受电务段长领导,通信技术室指导;所内设主任、工程师、技师、技术员、质量验收员、工长、通信工等生产人员;根据检修工作的需要,可设若干专业工区。
第5一30条 通信检修所的基本任务为:根据本规则规定的周期和各项技术标准,承担电话集中机、音频电话分机、会议电话分机、人工电报机,区间电话转接机、各种测试仪表及其它电话机等设备的定期轮修和重点整修工作;负责配备现场倒用通信设备,并安排检修;加强所内管理,搞好文明生产,提高和改善通信设备的性能、强度和检修人员的技术素质。
第5一31条 通信检修所应建立各项责任制:检修质量负责制、质量检查验收制和通信检修所工作细则,并全面贯彻执行,充分发挥检修基地的作用。
第三节 维修测试项目与周期
第5一32条 调度、各站、养路电话总机及电路的维修测试项目与周期规定表(略)。
第5一33条 调度、各站、养路电话分机的维修测试项目与周期规定表(略)。
第5一34条 音频调度汇接分配器、双向增音机、载波遥控放大器维修测试项目与周期规定表(略)。
第5一35条 会议电话总机及电路的维修测试项目与周期规定表(略)。
第5一36条 会议电话分机的维修测试项目与周期规定表(略)。
第5一37条 旅客列车广播设备的维修测试项目与周期规定表(略)。
第5一38条 客运、站场广播设备维修测试项目与周期规定表(略)。
第5一39条 扩音转接机及站场通话柱维修测试项目与周期规定表(略)。
第5一40条 电话集中机维修测试项目与周期规定表(略)。
第5一41条 共电、磁石电话机的维修测试项目与周期规定表(略)。
第四章 质量标准
第5一42条 专用通信设备的外观强度标准规定如下:
1、设备安装牢固、位置适当,使用维修方便;
2、引入线、配线整齐合理,焊接良好无损伤,无半断;
3、各部零件紧固,完整无缺,机内外金属件无严重锈蚀,油饰良好;
4、按键、扳键、话机叉簧接点断续良好,动作正确灵活,自复及可锁性能良好;
5、插接件接触良好,压力适当,动作灵活,印刷电路板板面无严重损坏及浮起现象;
6、各部件活动部分无严重磨耗旷动,转动部分注油适当,动作灵活,清洁;
7、话筒、耳机绳,软线表皮无破损,芯线无半断线。
第5一43条 调度、各站(养路)设备
1、音选调度总机的质量标准应符合规定(附表略)。
2、音选各站(养路)电话总机的质量标准应符合规定(附表略)。
3、音选调度汇接分配器的质量标准应符合规定。(附表略)
4、双向增音机的质量标准应符合规定(附表略)。
5、调度、各站(养路)音选电话分机的质量标准应符合规定(附表略)。
第5一44条 电话集中机、共电、磁石电话
1、电话集中机的质量标准应符合规定(附表略)。
2、共电和磁石电话机的质量标准应符合规定(附表略)。
第5一45条 会议电话
1、BDH一1型会议电话总机的质量标准应符合规定(附表略)。
2、BDH一Ⅱ型会议电话分机的质量标准应符合规定(附表略)。
第5一46条 广播扩音设备
1、CY型2×275W有线广播机的质量标准应符合规定(如与厂家的产品标准不一致时,可按厂家说明)(附表略)。
2、R150一1型扩音机的质量标准应符合规定(附表略)。
3、SK50一3型列车广播机的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收音系统的质量标准应符合规定(附表略)。
(2)扩音系统的质量标准应符合规定(附表略)。
(3)录放音唱机系统的质量标准应符合规定(附表略)。
4、YW42/2型42V列车稳压电源箱的质量标准应符合规定(附表略)。
5、收音机的质量标准应符合规定(附表略)。
6、KZ一2型扩音转接机的质量标准应符合规定(附表略)。
第5一47条 电路质量
1、调度、各站、养路、区段及其他区段电话电路的质量标准应符合规定(附表略)。
2、会议电话电路的质量标准应符合规定(附表略)。
3、会议电话传输电平图(略)。
4、广播网的质量标准应符合规定(附表略)。
第六篇 电报通信
第一章 一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