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琼府[2000]4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今年以来,在我省一些地方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又有抬头,是影响我省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严重隐患。为了维护我省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严厉查禁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由一位负责同志亲自抓,坚决而又稳妥地做好查禁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配合,既要态度坚决,行动积极,又要精心组织,稳妥实施,以保证查禁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二、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禁任何形式的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人民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取缔,严肃处理:
(一)以网络倍增、电脑排网、框架营销等形式进行传销的;
(二)假借动力营销、滚动促销、特许加盟经营、直销、连锁、网络销售等名义进行变相传销的;
(三)采取会员卡、储蓄卡、彩票、职业培训等手段进行传销和变相传销,骗取入会费、加盟费、许可费、培训费的;
(四)其他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
三、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查禁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进行处罚。对利用传销和变相传销进行诈骗、邪教、帮会、迷信、流氓等活动和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查处;对组织传销和变相传销的主要责任人,要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对出租屋的管理。公安、房管等部门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出租屋主进行教育,签订责任书,凡在其出租屋内发现有传销活动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各有关部门要支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部门查禁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协助和支持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部门做好清理、疏散、遣送传销人员等善后工作。
六、有关商业银行要支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部门的查处工作,依法提供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当事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资金信息,防止其卷款潜逃。
七、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传销的危害性,公开揭露传销的欺诈行为,对典型的传销案件及时曝光,教育广大群众提高认识,自觉抵制传销经营活动,并对有关部门查禁工作的情况及时予以报道。
查禁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是一项政策性强的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扩大宣传解说工作,实施过程中要注意传销、变相传销与正常商业经营活动的区别,保护合法经营,打击非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