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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禁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28 生效日期: 2000-06-28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琼府[2000]4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今年以来,在我省一些地方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又有抬头,是影响我省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严重隐患。为了维护我省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严厉查禁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由一位负责同志亲自抓,坚决而又稳妥地做好查禁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配合,既要态度坚决,行动积极,又要精心组织,稳妥实施,以保证查禁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二、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禁任何形式的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人民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取缔,严肃处理:
  (一)以网络倍增、电脑排网、框架营销等形式进行传销的;
  (二)假借动力营销、滚动促销、特许加盟经营、直销、连锁、网络销售等名义进行变相传销的;
  (三)采取会员卡、储蓄卡、彩票、职业培训等手段进行传销和变相传销,骗取入会费、加盟费、许可费、培训费的;
  (四)其他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

  三、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查禁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进行处罚。对利用传销和变相传销进行诈骗、邪教、帮会、迷信、流氓等活动和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查处;对组织传销和变相传销的主要责任人,要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对出租屋的管理。公安、房管等部门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出租屋主进行教育,签订责任书,凡在其出租屋内发现有传销活动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各有关部门要支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部门查禁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协助和支持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部门做好清理、疏散、遣送传销人员等善后工作。

  六、有关商业银行要支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部门的查处工作,依法提供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当事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资金信息,防止其卷款潜逃。

  七、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传销的危害性,公开揭露传销的欺诈行为,对典型的传销案件及时曝光,教育广大群众提高认识,自觉抵制传销经营活动,并对有关部门查禁工作的情况及时予以报道。
  查禁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是一项政策性强的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扩大宣传解说工作,实施过程中要注意传销、变相传销与正常商业经营活动的区别,保护合法经营,打击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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