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94]府研一字第09405135300号
一、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所属各机关、学校及公营事业机构(以下简称各机关)公务出国或赴大陆地区人员,应依本注意事项之规定提出报告书。
二、各机关应指定专责人员统筹出国或赴大陆地区报告处理事项;凡经本府核准,或由本府授权各机关核准之公务出国或赴大陆地区案,各机关人事单位应会知专责人员登记列管,专责人员应于每月月底前,将当月本机关主办计划之出国或赴大陆地区人员数据输入于「公务出国报告信息网」(以下简称信息网,网址://report.nat.gov.tw/work),并将系统识别号提供出国或赴大陆地区人员上网作业。
三、公务派赴国外或大陆地区考察、访问、观摩、进修、研究、实习、训练、出席国际会议及其它活动(表演、比赛、竞技、洽展、海外检测等)之人员(以下简称公务出国或赴大陆地区人员),应自返国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报告,惟「其它活动」者仅须提交「公务出国报告提要」或「公务赴大陆地区提要」(附件一)。前项所谓公务出国或赴大陆地区,系指由本府经费支付者属之。
四、公务出国或赴大陆地区人员应于返国后三个月内提出报告,报告应同时具备纸本及电子文件并依「公务出国报告规格」或「公务赴大陆地区报告规格」(附件二)办理;公务出国或赴大陆地区人员应将报告电子文件传送至信息网及登录报告数据,出国报告纸本应检附自信息网打印之「公务出国报告提要」,赴大陆地区报告纸本应另检附「公务赴大陆地区报告提要」,以制式封面装订成册,由专责人员上信息网点收后,并填具「公务出国报告审核表」或「赴大陆地区报告审核表」(附件三)及建议事项采行情形追踪表(附件四),审核表由计划主办机关审核(二、三级机关须由直属一级机关层转)并加注处理意见后,并同报告书十份及核定之出国计划报府。
五、各机关审核报告,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发还公务出国或赴大陆地区人员修正:
(一)不符原核定出国或赴大陆地区计划者。
(二)以外文撰写或仅以所搜集之外文资料为内容者。
(三)内容过于简略者。
(四)不符规定格式或未登录信息网及传送数据者。
(五)报告中如有引用他人资料,未注明出处者。
六、出国或赴大陆地区期间超过三个月者,所提出国报告书,由本府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研考会)送请专家学者审查,审查重点如下:
(一)出国目的是否达成二○%
(二)行程内容是否充实二○%
(三)心得是否丰硕二○%
(四)建议事项是否具体可行四○%
七、各机关专责人员应对本机关主办之计划追踪、审核及依行政程序层转公务出国或赴大陆地区人员提出之报告。组团出国或赴大陆地区,或
二人以上执行同一计划者,报告应共同署名提出;公务出国或赴大陆地区人员资料之登录及报告之追踪、审核、层转,由计划主办机关统筹处理。报告建议事项由计划主办机关分送有关机关参采,并应于一个月内将该报告建议事项采行情形汇整后径送及传送电子文件至本府研考会。
八、报告如奉核定需修正者,公务出国或赴大陆地区人员应于十五日内修正报告,再行依行政程序陈核,并于信息网补正提要及电子文件数据。前项修正、增补之日数以返国后三个月内为限。
九、出国或赴大陆地区报告经报府核定后,应依下列方式处理:
(一)有关本机关业务者,送请主管单位研办或参考。
(二)涉及其它机关业务者,送请有关机关研办或参考。
(三)属于政策性、协调性或二机关(构)或学校以上共同性问题者,送请共同上级机关参考。
(四)具有特殊重要价值或各主管机关首长提出者,得由各机关项目签陈市长核定后函知本府研考会。
(五)属中央机关权责者函请中央相关机关参考。
十、报告经核定属机密或限阅性质者,由各机关自行签陈市长,并函知本府研考会解除列管。
十一、出国或赴大陆地区报告经各机关审核,具特殊价值者,服务机关应予奖励。逾期不提出报告书者,服务机关应依左列方式议处:
(一)逾期缴交出国报告书者,依「台北市政府文书处理实施要点」规定办理。
(二)逾期缴交情节严重者,项目签处。
(三)出国或赴大陆地区人员如为政务官,由市长予以告诫。前项出国或赴大陆地区人员如有正当理由经签陈市长核可并副知本府研考会者不在此限;其奖惩结果,并应副知本府人事处,作为日后核准出国或赴大陆地区之重要依据。
十二、报告纸本由本府研考会将已完成审核之报告,分送国家图书馆二份、国立中正大学图书馆及台北市立图书馆各一份,办理寄存作业。
十三、公务出国或赴大陆地区人员自国外或大陆地区携回具参考价值之相关资料原件,得检具每种各一份,径送国家图书馆择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