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工程技字第0940018328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工程技字第09400183280号令修正发布第3、4、5点条文;并自即日起生效
三、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拟定及修正重大公共建设范围时,应考量未来施政重点,就施政之优先性、公共建设迫切性、自偿性及社会性、民众需求殷切程度、财源筹措情形以及民间机构回收年期等因素,审慎评估选定项目,就一定规模订定具体明确之范围,以达奖励民间投资于政府预定优先进行之公共建设。
四、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应依附件一(分工表)及前点所定原则,并符合促参法第八条所定之建设方式,拟定及修正重大公共建设范围。
五、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拟定及修正重大公共建设范围,应同时拟具重大公共建设范围草案(含总说明)及其税式支出评估报告,经主管机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会商内政部、财政部,且税式支出评估报告经财政部评估完成后,由主管机关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