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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2002年1月1日后新登记注册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范围等事项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02 生效日期: 2002-07-02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函?[2002]?216号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国务院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改革涉及到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调整等问题,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的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将改革涉及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范围、税务登记等事项通告如下:   一、改革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范围
  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新登记注册、领取许可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医院、学校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组织,除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外,其企业所得税均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二、关于税务登记的有关事项
  (一)按照上述征管范围的有关规定,凡2002年1月1日起在工商部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新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都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二)对2002年1-6月新登记注册的未按上述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须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到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三、凡纳税人未按上述第二条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税务登记的,主管国税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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