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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价局关于对我市粘土承重空心砖销售价格实行阶段性限价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06 生效日期: 2000-06-06
发布部门: 沈阳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沈价发[2000]125号

市建筑材料应用管理办公室:
  你办《关于对粘土承重空心砖采取限价措施的请示》收悉。为认真贯彻国家和市政府有关文件的要求,保护粘土资源,推广节能建筑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与市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对在我市销售的粘土承重空心砖实行阶段性限价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销售粘土承重空心砖的企业(个人),可根据本企业生产、销售的实际情况,在本通知在规定的粘土承重空心砖的销售价格范围内制定销售价格。

  二、我市粘土承重空心砖的销售价格(每块)为:最高销售价格0.33元。

  三、阶段性限价管理时间自2000年6月1日起至2000年12月1日止。

  四、各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于擅自提高或降低销售价格、以次充好等价格违法行为。物价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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