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鲁价检发[2002]205号
各市物价局:
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教育收费透明度,治理乱收费,今年5月,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在新学期开始之际,决定对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国家举办的小学、初级普通中学、初级职业中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中学、高等学校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学校的教育收费公示情况都在本次检查之列。
二、检查重点:
(一)是否已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二)公示内容是否经过审核;
(三)公示形式是否做到标示醒目、字迹清晰、项目齐全、内容合法。
三、检查时间:
2002年9月20日至9月30日
四、检查分工:
省局负责对驻济高校及各类省属学校的教育收费公示情况进行检查,其他学校由各地按《山东省价格监督检查分工管辖实施办法》中有关明码标价的管辖权限规定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要限期整改。
检查结束后,各地要将有关情况写成书面材料。检查报告请于10月15日前报省局(检查所基层科)。